(国家文物局 文物博发[2000]020号)
为加强文物安全保卫工作,提高文物系统安全保卫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促进安全保卫人员恪尽职守,认真履行保卫国家文物的神圣职责,特制定《文物系统安全保卫人员上岗条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政治思想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2、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3、热爱文物事业,热爱文物安全保卫工作,具有保卫文物的使命感、责任感。工作认真负责,敢于同盗窃、盗掘、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做斗争。
二、职业道德
l、自觉遵守《中国文物、博物倌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准则》规定,不得利用工作 之便谋取私利。
2、认真执行国家治安、消防和文物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工作认真负责,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努力完成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任务。
3、树立文物安全意识,严守国家文物机密,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三、身体条件和文化程度
l、保卫人员须年富力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安全保卫工作。
2、一般安全保卫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或相当同等学
历)文化程度。
3、保卫处长、科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同等学历)文化程度。
4、从事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系统管理和设备维修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同等学历)文化程度。
四、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1、了解国家有关刑事、治安、消防等法律、法规;掌握国家有关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律、规定;熟知本单位要害部位、藏品、建筑、周围环境等基本情况;掌握各类事故处置方案和程序。
2、具有预防火灾、盗窃、自然灾害等安全防范基本知识及技能;能熟练正确处置火灾事故及盗窃案件。
3、保卫处长、科长应具有独立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强的处置各类事故的组织、指挥能力。
4、从事报警系统值机人员,须熟练掌握本单位报警系统功能、操作方法、报警点位置及报警后的正确处置方法。
5、从事报警系统维修人员,须全面掌握本单位报警系统功能,前端、终端器材布设数量、位置,线路敷设等情况;掌握报警系统日常保养知识,并能独立对系统进行日常保养;能准确判断报警系统故障产生的部位及原因,及时排除报警系统发生的一般故障。
五、专业培训
l、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政管理部门及一级风险单位的保卫处长、科长须经省级(含省)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保卫业务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地、县(市)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二、三级风险单位的保卫科长,须经地(市)级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保卫业务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2、一级风险单位从事报警系统维修人员,须经省级(含省)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安全技术防范业务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二、三级风险单位从事报警系统维修人员,须经地(市)级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安全技术防范业务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3、其它保卫人员,须经地(市)级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保卫业务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本《规定》由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负责解释。
晋公网安备 1401060206046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