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独资企业从事安防工程管理有关规定

(公安部 公科[200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确保国家重要单位、要害部门的安全,现对外商独资企业在境内从事安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单位或部位的安防工程不允许外商独资企业介入:
    (一)县级以上的国家机关驻地及省部级以上干部的住所;
    (二)县级以上的通信枢纽、广播电台、电视台;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科研、生产单位、信息中心,国家战略储备库;
    (四)三级风险等级以上的文物、博物馆;
    (五)三级风险等级以上的金融机构、造币厂;
    (六)国防科研、试验单位及军工产品的生产、储存场所;   
    (七)机场、大型车站和大型码头;
    (八)城市集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单位。

    二、报警网络建设、运营、服务不允许外商独资企业介入。
    请各地公安机关认真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