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国博物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国博物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办博函〔2024〕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有关单位:

为推动博物馆数据统计和信息公开,提升博物馆治理水平,国家文物局自2020年以来连续三年通过全国博物馆年度报告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年报系统”,网址:nb.ncha.gov.cn)组织开展全国博物馆信息报送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继续做好2023年度全国博物馆信息报送工作,依据《博物馆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全国博物馆年度报告制度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

2023年12月31日前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博物馆,均应完成博物馆基础信息与2023年度运行信息报送工作。

二、组织形式

(一)各省、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博物馆年度信息报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信息审核。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初审,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复审。

(二)已备案的博物馆自行组织填报年度信息,做好数据自查自纠,并逐级提交市、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博物馆信息报送工作统筹实施,开展数据汇总、统计、分析等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填报阶段(2024年3月10日前)

1. 已登录博物馆。使用原账号密码登录系统(不得重复申请注册新账号),在线填报2023年度博物馆运行信息,核查已填信息后提交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所属博物馆、省属博物馆提交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如博物馆名称、质量等级、法定代表人等机构信息发生变化或需要订正的,请在“重大事项变更”项目中说明变化情况与原因。

2. 新登录博物馆。使用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账号发放的邀请码注册账号,经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登录系统并填报博物馆基本信息与2023年度运行信息,填报完成后提交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所属博物馆、省属博物馆提交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审核阶段(2024年3月25日前)

1. 初审(3月15日前)。各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的博物馆填报的信息进行实地核验,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需修改、订正的,应及时退回博物馆;审核通过的及时提交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复审。

2. 复审(3月25日前)。各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信息进行复核,对部分数据明显异常的博物馆、重点博物馆应进行实地核验抽查,进一步提升数据信息质量。要重点做好重大事项变更情况的审核确认,并及时将2023年度全省备案博物馆年度信息提交国家文物局。

(三)汇总阶段

1. 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汇总研究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2023年度报告信息基础上,撰写工作总结(重点梳理本地区博物馆事业发展现状、机构变化情况及存在问题,总结博物馆管理方面的主要举措及实施成效,提出下一步工作思路等),并于2024年4月15日前报送国家文物局。

2. 国家文物局汇总各省份提交的博物馆年度信息,在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公开全国博物馆基础信息和年度运行情况,供公众查询和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博物馆年报信息将作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博物馆创建、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运行评估等国家重点专项工作的原始数据来源。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以赴做好年报各项工作。各级博物馆要认真落实工作进度要求和质量要求,落实专人专班,强化部门协同,加大工作力度,客观准确真实填报本馆相关数据。

(二)加强审核。各省、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审核责任,做好与文物统计年报数据的衔接比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的数据应保持一致,重点加强对于博物馆名称、法人主体、公益性等核心条件的审核,进一步规范博物馆管理。国家文物局也将通过技术查验、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大年报工作指导力度。

(三)完善机制。建立工作联络沟通机制,由国家文物局负责对业务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做好技术指导和支撑。请各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相关处室1名负责同志作为联络员,并于2024年2月1日前报至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

五、联系人及电话

(一)年度报告信息报送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博物馆处  熊 伟  张枫林 010-56792015。

(二)年报系统技术支持

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  刘 鹏 010-84849839  15810073218。

特此通知。


附件下载:

附件:联络员名单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