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物局担任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近年来,随着“文明守望工程”的深入推进,社会力量组建成立非国有博物馆、行业协会组织、文物保护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需求日益强烈。根据有关规定,成立上述与文物工作相关的社会组织,必须按要求申请文物行政部门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方可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本着一手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态度、一手规范社会组织管理的需要我局组织起草了《山西省文物局担任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起草完成后,我局征求了局机关各处室的意见,经省文物局〔2024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3月15日通过省文物局办公室合法性审核,3月18日正式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管理办法》全文共十四条,核心内容有六点,第一点明确社会组织申请由我局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条件;第二点明确我局接到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后的内部处理流程;第三点明确由我局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应提交的书面材料;第四点明确我局同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后相关业务处室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五点明确社会组织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注销登记等事项时需要履行的程序和提交的材料;第六点明确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