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物局文物建筑认领认养工作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17年实施“文明守望工程”以来,我局全力将文物建筑认领认养“巨手擎”项目打造成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标杆工程。科学评估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成效,确保认领认养后的文物得到科学保护和有效利用,根据《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办法》第三条“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自愿参与、加强监管的原则”以及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监管,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评估机制”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起草了《山西省文物局文物建筑认领认养工作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起草完成后,我局广泛征求各市文物局和局机关各处室的意见,经省文物局〔2023〕1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1月3日通过省文物局办公室合法性审核,1月8日正式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包含七个章节。其中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起草依据、目的、适用对象等。第二章是评估组织,明确了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第三章至第六章分别是具体的评估内容、评估形式、评估结果及评估监督。第七章是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