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文物管理移交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必要性和起草过程

(一)制定依据

1.《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无偿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部分明确职责:发挥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公安、海关、工商、海洋、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保持对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结案后应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涉案文物。

(二)必要性

《办法》的印发,有利于进一步深化我省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成果,推动我省涉案文物管理移交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加强文物安全和加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

(三)起草过程

我局在全省涉案文物移交工作实践基础上,征求了省纪委监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原海关等办案机关和各市文物局、局直属有关单位的意见,完成了《办法》起草。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办法》共十七条,从“一般规定”、“鉴别暂存”、“暂存保管”、“鉴定评估”、“移交接收”、“指定入藏”、“工作机制”、“奖励处罚”8个方面对涉案文物管理移交各个环节做出了具体规定,涵盖涉案文物保护管理移交的全流程,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涉案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支撑。


三、征求意见情况及分歧意见协调情况

征求了省纪委监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原海关等办案机关各市文物局、局直属有关单位的意见,并征求了省财政厅意见,形成了《〈涉案文物管理移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