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家沟古建筑群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第六批)


  一、保护范围

  1、保护区划定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两个级别。同时为有效保护,将建设控制地带再细划分为I类和II类。

  2、 保护区划根据文物分布情况,以及村落选址要素,结合地物地标制定。保护区划成不规则块状,总面积42.97公顷。

  3、 保护范围总面积7.49公顷,东西长约460米,南北长约580米:包括全部师家沟古民居群及传统空间、石牌坊、龙王庙、祠堂等,并将北面山头的墓阙划入。

  四至:

  东:村东面山体的山脊线;

  南:山地公路一线;

  西:村西面山体的山脊线;

  北:村北面山顶的古墓阙周边辐射30米。

  二、建设控制地带

  (一)I类建设控制地带总面积18.75公顷。

  四至:

  东、西、北三个方向的保护规划以外约100米左右的山体等高线;

  南侧沿山地公路沿线,起点为西侧三向交叉口,终点为保护范围以东230米。

  (二)II类建设控制地带总面积16.73公顷。

  四至:

  东西两侧为:与Ⅰ类建设控制地带东西两端位置相同的沟谷处;

  南北两侧为:山谷上的山地公路和山谷下的山地公路之间。

  三、保护范围管理规定

  (一)保护范围内不允许新增任何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地面及地下建筑,不得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保护范围内保留的非文物建筑,允许按照原规模和原高度进行维修,不得扩建和加高。

  (三)保护范围内不允许变更传统的街巷宽度和走向,保留传统路面材料,新补砌路面材料应与传统材料保持一致。

  (四)保护范围可以进行适宜的绿化、必要的步行道路、消防道路、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建设以不损害文物为原则。

  (五)保护范围内各项动土活动应结合考古清理,及时保存各类遗存。

  (六)文物建筑以及遗存需修缮时,应报请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实施。

  (七)如有特殊必要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四、I类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要求

  (一)I类建设控制地带为古建筑群视线景观范围内的自然、人工环境,多为山地和农田,不得用于集中的村庄建设,不得大面积开挖或取土。

  (二)该区域原有的居住建筑不得进行加建和扩建。对已有的不协调建筑应进行改造,其形式应与文物环境相协调,建筑总高度6米,面阔和进深不超过15米,色彩应朴实。

  (三)古村落东、西、北三向的山体为师家沟重要的风水选址要素,有重要的地理标志作用和景观作用,应保持视线通廊和景观完整。

  (四)保持山体植被绿化,以保持水土和环境景观。

  (五)该区域少量影响景观的建筑应逐步拆除。

  (六)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工程设计方案按照文物法的要求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五、Ⅱ类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要求

  (一)Ⅱ类建设控制地带为山地公路南面的沟谷景观区,严格控制该区域建筑密度与高度,保持古村落入口开阔自然的景观视野。

  (二)建筑高度控制1层,房屋脊高6米。建筑应与传统环境相协调,面阔和进深不超过15米,色彩应朴实,对已有的不协调建筑应进行改造,建筑密度控制在20%以下。

  (三)该区域内不得设置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特别应注意水土的保持,地形地貌的保持。

  (四)该区域不得建设工业企业。

  (五)加强环境卫生,严禁随意倾倒垃圾。

  (六)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工程设计方案按照文物法的要求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六、保护区划内禁用材料

  (一)在保护区划内的各类建筑和设施屋面严禁使用琉璃瓦。

  (二) 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墙面不得使用亮色瓷砖,大面积玻璃幕墙,避免对乡土环境造成视觉污染。

  (三)保护区划内新建与改建建筑的色彩不宜过于鲜艳和突出,应以灰色、木色、土色为主,并优先选择地方乡土材料。

  (四)对于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已经使用琉璃瓦和贴面瓷砖的建筑,应强制改造。

  (五)保护区划内各类广场均应为生态型,且应乡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