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切实加强我省新时期的文物工作,充分发挥文物资源在促进“塑造山西美好形象,实现山西振兴崛起”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祖先留给我们的灿烂瑰宝,是国家文明的“金色名片”,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厚滋养,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珍贵资源。山西是中华民族的重要发祥地,历史文化传承悠久,文物遗存星罗棋布。得天独厚、丰富多彩的文物资源,不仅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转型发展的重要依托。有效保护、合理利用文物,对于讲好山西故事、增强文化自信,对于激发山西人民群众热爱家乡、建设家园的精神情感,对于促进文化旅游业壮大发展、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国家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大力支持下,我省的文物工作取得新成绩。文物事业经费大幅增加,文物工作基础不断夯实,古建筑保护成就显著,考古工作成果丰硕,博物馆建设势头正劲,文物安全工作不断加强,文物工作的社会作用更加凸显,文物事业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良好态势。但是同时也应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文物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履行文物保护法定责任不够到位,法人违法现象时有发生;文物遭破坏、盗掘现象尚未有效遏制,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博物馆展陈水平和文创产品研发能力不强、文物利用不足和不当问题同时存在;文物行政执法力量薄弱、文物保护管理能力有待提升,文物保护的社会氛围亟待形成。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文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文物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重要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恪守公益属性、服务大局、改革创新、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加强全面统筹协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的文物工作。

  主要目标:到2020年,形成具有山西特点、比较完善的文物保护体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重大险情排除率达到100%、保存状况良好,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抢险维修率达到100%、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有人看护管理的责任措施到位、保存状况基本稳定;主体多元、特色鲜明的博物馆体系日臻完善,馆藏文物利用率普遍提升,文物陈列展览质量显著提高,文博创意产业持续发展;文物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体系基本完备,文物行政执法能力明显增强,文物安全形势不断好转;文物行业人才紧缺状况有效缓解,科研和创新成果愈加丰硕;文物资源合理利用成效凸显,文物事业社会贡献更为突出,文物保护社会氛围基本形成。

  二、厘清责任,齐抓共管

  (一)落实政府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切实发挥文物保护主导作用,把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统筹做好文物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要建立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法定职责履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文物保护及文物安全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文物保护,基础在县。市级人民政府要将落实文物保护有人、有钱、有规划,防火、防盗、防破坏的“三有三防”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文物保护机构和职责,确保文物保护经费投入,将文物保护员和市、县保古建筑日常养护经费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要树立担当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切实做好基本建设、城市改造和城镇化发展中的文物保护,着力解决好文物工作的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打击各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

  (二)落实文物行政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不辱使命,守土尽责,提高素质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做好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和管理全省文物工作。要在充分做好统筹规划和宏观研判的基础上,监管、处理全省文物的维修、抢救、发掘、科研、安全、宣传、法制建设以及博物馆发展等重大问题。对市级人民政府落实文物保护法定责任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指导、支持市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做好本辖区文物工作。

  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在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市文物工作的落实、推进和监管。要经常、主动深入文博基层单位,检查、督导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发现、处理文物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对县级人民政府落实文物保护法定责任情况进行督查、评估,指导、支持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做好本辖区的文物工作。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在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县文物工作的实施和监管。要切实把文物工作抓实抓细抓具体,紧盯基层文博单位,做好古建筑日常养护。动员、组织文物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和社区,依法落实文物保护责任。指导、检查、督促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承担保护义务,落实保护措施,做好管理利用。组织文物保护员,开展文物巡查,整改安全隐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制止文物违法行为,及时发现、迅速解决文物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

  (三)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共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保护文物职责。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文物等部门要加强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协调配合。建立文物、文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旅游、宗教等部门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主要问题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公安、海关、工商、文物等部门要保持对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的高压态势。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案情通报、案件移送。

  教育部门要在文物工作急需人才培养方面给予支持。新闻媒体应积极做好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四)落实文物所有人使用人保护责任。文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是文物保护的责任主体。进一步做好不可移动文物权属确认工作,明晰、落实所有人、使用人的保护管理责任。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所在地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和使用人签订《文物使用保护责任书》,由使用人承担保护管理责任;没有使用人的由文物所在地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聘请文物保护员负责保护管理。企业、乡村、社区等集体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所在地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和企业董事会、村委会、居委会签订《文物保护协议》,由企业董事会、村委会、居委会等承担保护管理责任;个人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所在地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和所有人签订《文物保护协议》,由所有人承担保护管理责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将文物交由他人使用的,要向文物所在地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由文物所有人负责监督、文物使用人具体承担保护管理责任。

  三、重点保护,整体推进

  (一)做好古建筑保护。要依法合规开辟濒危古建筑抢救保护“绿色通道”,组织实施一批重点抢险项目。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区别轻重,逐年实施,到“十三五”末,使所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维修养护到位,所有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抢险到位,所有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有人看护管理到位。做好古建筑的日常保养和巡查监测。

  (二)做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着力做好平遥古城、云冈石窟、五台山三大世界文化遗产的文物本体保护、周边环境整治和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制。组织实施好云冈石窟危岩体抢险加固、平遥城墙加固、五台山重点寺庙维修保护等重点项目。推进运城关圣文化建筑群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做好大遗址保护。积极推进陶寺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做好晋国都城大遗址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实施。加强晋阳古城遗址、蒲津渡与蒲州故城遗址、西侯度遗址、丁村遗址等调查研究和保护利用。组织编制全省长城保护总体规划,重点实施娘子关、平型关、雁门关、偏头关、杀虎口、新广武和白草口段等重点段落维修保护和利用工程。

  (四)做好红色及抗战文化遗存保护。进一步摸清全省红色及抗战文化遗址家底。以武乡、左权、黎城“三角区”太行山抗战文化遗存为龙头,重点做好八路军总部旧址、三大根据地旧址等重要红色及抗战文化遗址保护,带动形成区位优势集中、生态环境优美、点线面有机结合的红色及抗战文化遗存保护网。提升红色及抗战遗址类博物馆展示水平。

  (五)做好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将传统村落保护与精准扶贫、民生改善相结合,与城镇化建设、旅游业发展相协调,统筹保护,适度利用。结合我省实际,率先做好沁河、漳河流域传统村落的国保省保单位本体保护、环境整治、基础设施配套和利用工作,带动汾河、黄河沿线等区域的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延续历史文脉,留住乡愁记忆。

  (六)做好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切实保护老城区、乡村的传统空间肌理和历史文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文保单位和历史建筑,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防止过度商业化开发对文物带来的负面影响。依法实施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七)做好可移动文物保护。有针对性地开展文物病害分析和健康评估,建立基础资料数据库。“十三五”期间抢救性修复馆藏珍贵文物5000件,重点做好书法绘画、古籍图书、碑帖拓本、金属文物、红色文物及化石标本等易损文物的保护修复。切实做好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藏试点工作。拓宽文物征集、捐赠渠道,丰富藏品体系。

  四、合理利用,促进发展

  (一)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发挥作用。立足山西历史文化的主体特色,围绕“塑造山西美好形象,实现山西振兴崛起”,深入挖掘我省文物资源博大精深的文化内涵、时代价值和思想道德营养,作出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阐释表达,让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潜移默化地滋润人们心灵,唤醒历史记忆,汲取精神能量,焕发新的生机,实现提振信心、鼓舞斗志、重塑形象、推动发展的现实目的。

  (二)在壮大文化旅游业发展上发挥作用。围绕文化旅游发展战略,优先推进旅游重点发展区域的文物保护与周边环境整治,打造更多体现山西特色、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文物景点。在做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的同时,推进条件成熟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五位一体”(文物本体、附属文物、环境整治、安全消防与合理利用)的统筹实施,发挥文物在壮大我省文化旅游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支撑性作用。

  (三)在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益上发挥作用。逐步将有条件的古建筑类博物馆、新建博物馆和优秀非国有博物馆纳入免费开放范围,促进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开发更多更好针对不同层次尤其是青少年和低收入阶层的文博社会教育项目。考古发掘、古建维修工地要有组织地向社会开放。鼓励文博单位通过现代技术手段,畅通与观众的沟通、互动渠道,让文物保护成果惠及民众。

  (四)在提升山西文化影响力上发挥作用。推动全省馆藏文物跨地区、跨行业的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引入市场机制,立足国际水准,提升展示水平,实施品牌战略,打造具有较强地域性和吸引力的文物展览,开展山西文物精品巡展工程。积极推进文化走出去战略,参与国际文化交流合作,拓宽山西文物外展渠道,进一步提升山西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和美誉度,让更多人了解山西、关注山西。

  (五)在促进传统文化创新转化上发挥作用。落实完善相关政策,激发文博单位内在动力,以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寻求文创产品研发途径。扶持山西博物院在制度建设、技术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重点建设3-5个文物文化创客中心,示范、带动一批具有条件和实力的文博单位和市场主体,依托资源优势,突出山西元素,打造文创精品,开展推广营销,将文物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

  (六)在充分做好保护管理的前提下发挥作用。坚持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引导有序的文物保护单位开放利用评估体系和制度,做好文物景区景点游客承载量的合理预估和确定,坚决禁止对文物资源的无序、过度、破坏性开发和利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

  五、夯实基础,严格执法

  (一)完善法制建设。针对山西文物尤其是古建筑遗存数量大、保护任务重的实际,着力推进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地方立法的准备工作,出台《山西省文物建筑构件保护管理办法》。市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积极推动出台文物保护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健全与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相配套,面向应用、便于操作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进一步提升文物工作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加强规划实施。紧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切实做好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并纳入当地城乡规划。科学编制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依法划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文物保护规划实施绩效评估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规划实施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依法推进文物保护规划的有效实施。

  (三)做好登录公布。实施文物保护基础提升工程,及时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登记的重要不可移动文物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纳入法律保护范畴。利用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平台,完善馆藏文物认定标准和工作流程,做好各类馆藏文物的定级工作,推进全省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和资源数据库建设,全面掌握可移动文物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实现可移动文物资源的动态管理。

  (四)强化安全防护。把文物安全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盗掘、盗窃、走私文物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重要文博单位、文物资源密集的地方可设专门警务室。不断强化文物安全防范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完善文物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开展经常性文物安全检查和自查,做好文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切实保障文物安全。

  (五)加大执法力度。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重点做好对市级的执法督察。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不断强化行政执法职能。文物数量较大的县应合理配备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其他县可委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承担文物行政执法职能。加强执法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建立预防控制、应急处置、挂牌督办等机制,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行为,对影响恶劣的要约谈当地政府负责人。

  (六)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要进行责任终身追究。

  六、加大支持,完善保障

  (一)确保经费投入。继续争取国家文物保护经费支持。建立公共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省财政文物保护专项经费,重点用于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库房的保护、维修、安防等。各市、县要切实将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依法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加强资金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推进科技创新。根据我省文物保护主体特色和实际需要,针对古建筑维修、彩塑壁画保护、安全技术防范、文物展示传播、易损文物修复以及现代信息技术应用等关键技术和重点方向,重点建设3-5个基本条件具备、专业水平较高的文物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修复基地,着力实施1-2个国家级、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科技项目。

  (三)重视队伍建设。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工队等,针对我省文物工作突出问题和工作实际,采取专业班次招生、工程项目带动、产学研结合、师承制等办法,重点培养古建筑维修传统工艺、土质纸质等易损文物修复养护、文物策展和文创产品开发营销等多层次急需人才,建立一支专业优化、结构合理的文博工作队伍。

  (四)引导社会参与。支持、指导城乡群众组织和文物保护志愿者参与文物保护活动。鼓励向国家文物事业捐献文物或捐赠资金。鼓励依法依规投资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在不改变文物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投资人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努力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新格局。

  (五)深化宣传教育。不断创新宣传理念和手段,推进文物宣传能力建设。要将文物保护法纳入“十三五”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各级行政学院教学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机会,宣传文物资源优势、重要价值和独特作用,努力提升当地居民对历史文化的认同感、自豪感,牢固树立爱护身边文物的自觉意识,积极营造文物保护社会氛围。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