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治市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长政办发〔2007〕143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治市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长治市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了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文物保护在建设“实力长治、魅力长治、和谐长治”中的独特作用,促进文物保护事业与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要认真领会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精神实质,进一步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全面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切实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体系。
      二、落实法规要求,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地在制定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要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其中,统筹安排。要把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维修、保护性利用以及博物馆、文物收藏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陈列布展等工作列入当地建设项目计划,保障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完好和安全,促进其文化功能的完善,提高各级博物馆、文物库房的藏贮、陈列展示水平。
      三、落实法规要求,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要组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城乡建设规划的制定与审查,保证城市、村镇建设规划与文物保护规划相衔接。要充分考虑当地文物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殊要求,依法加强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划控制,保护其历史文化风貌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四、落实法规要求,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各级政府要在政府财政预算中设立“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适当增加,为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基本经费保障。鉴于县级财政收支状况的差异,设定县级文物保护专项经费最低保障限额,县级财政收入达10亿元以上的,县级文物保护经费最低30万元;县级财政收入达5亿元以上的,县级文物保护经费最低20万元;县级财政收入达1亿元以上的,县级文物保护经费最低10万元。围绕国家、省、市“十一·五”规划所涉及的文博事业发展项目,其前期测绘、设计、规划编制等工作所需费用及配套经费要列入项目所在县的县级财政预算,保障相关保护项目的实施。要多方筹集资金,用于文物保护事业。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旅游景区(点),要从旅游收入中提取文物护经费,具体比例由文物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动员社会力量资助文物保护事业,对通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向博物馆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要给予精神奖励和适当的政策扶持。
      五、落实法规要求,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体制改革。各县、市、区要设置相应的文物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文物主管机构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政府应授权委托其开展相关工作,保障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 落实法规要求,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健全、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把文物保护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职责,把文物保护管理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列入领导干部考核范围。要严格实行文物保护追究问责制,对在文物工作上的各类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结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做好相关工作。2007年4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第三次文物普查。各地要结合文物普查工作的开展,甄别有价值的古建筑和传统乡土建筑等,及时将符合价值标准的历史文化遗存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加强保护。将可能埋藏文物的地区划定并公布为地下文物保护区,以加强对地下文物的保护。
      八、建立基本建设项目部门之间的文物保护协调机制。发改委、城建、规划、土地等部门审批项目用地选址时要事先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共同做好基本建设中的相关文物保护工作。按照文物保护法规要求,对占地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后,要及时报请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切实做好地下文物的保护。
九、加强基本建设中出土文物的监管。在进行建设施工或者工农业生产中,发现文物或古遗址、古墓葬时,要立即保护现场,迅速报告文物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下出土文物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相互配合,加强对出土文物的监管,避免国有文物的流失。
      十、提高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护水平。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组织建设,对省级以上和重要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要设置专门机构(也可采取文物保护单位就近分片设置机构进行管理的办法)或由专人负责管理,专人管理可采用聘请文物保护员的形式。同时要积极扶持引导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工作。要加强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要建立与完善文物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切实落实消防、技防措施,明确责任,保障安全。
      十一、发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化功用。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资料收集整理与研究工作,深入挖掘研究其特有文化内涵,采用陈列展览、编印宣传资料、讲解等有效形式,结合旅游业发展,发挥其咨政育人的文化功用。要促进文化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充分实现其经济、社会效益。
      十二、提高文物收藏单位、博物馆的文物藏贮水平。国有馆藏文物是宝贵的文化遗产,也是重要的国有资产。要不断改善博物馆、文物库房的基础设施,配备文物藏贮柜架、恒温、防潮设备,落实消防、技防措施,保证馆藏文物的完好和安全。同时,要建立健全机构和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文物收藏单位、博物馆的管理水平。
      十三、积极推动博物馆文化的发展。以长治博物馆为龙头,以沁县南涅水石刻馆等县域特色博物馆为主体,以社会办博物馆、展览馆等为补充,努力构建全市博物馆网络新体系,着力发展博物馆文化。积极开展对馆藏文物的研究工作,挖掘其地域历史文化特征,整理出版研究成果,并组织相关主题的陈列展览。扶持、引导企业、社会各界建设博物馆、展览馆,积极推动博物馆文化的深入发展。
      十四、加强文博单位安全管理。将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列入当地治安综合治理安全防范体系,督促落实消防、技防措施,建立与完善文物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切实保障文物的安全。对田野及地下文物的保护,要积极探索县、镇、村、土地承包人四级责任防范体系等有效保护形式,加强对田野、地下文物的保护。
      十五、加大对涉文物犯罪的打击力度。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盗窃、盗掘古遗址、古墓葬和盗抢文物以及文物非法交易等违法犯罪的立案、侦破及打击惩处力度,严禁以罚代刑。文物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涉案文物及古墓葬等进行调查认定,协助办案。对已办结案件的涉案文物,公安部门应在十五日内移交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收藏、保管。
      十六、要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要把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做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营造文物保护工作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