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物出口鉴定标准的几点意见

(文化部 1960年7月12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和政府保护文物的方针,坚决防止重要文物流出国外,对于历史文物出口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加强出口文物的鉴定工作,要求各文物出口口岸在掌握鉴定标准、控制宽严尺度时,务必大体相近,基本相同。

关于出口文物鉴定标准的原则如下:
    —、以一九四九年为主要标准线,凡在一九四九年我国人民革命胜利以前制作、生产或出版的具有一定历史、科学和文化艺术价值的文物、图书原则上一律禁止出口。

二、革命文物,不论年限原则上一律禁止出口。

三、凡是有泄露国家机密,或歪曲、丑化我国人民,或政治上有不良影响的文物、图书,一律禁止出口。
    四、少数民族的文物,—九四九年以前生产的暂时一律不出口。

五、凡属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具有高度的政治意义和艺术水平的艺术创作、原手稿等,原则上禁止出口。

六、对于有计划组织出口的—般文物,应根据文物的类别,分别划定以下两个不同的 年限:
    (一)一部分以一七九五年为限(限清代乾隆六十年为限),凡一七九五年以前的一律不准出口。
    (二)—部分以一九一一年为限(即清代宣统三年辛亥以前为限)。凡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一律禁止出口。
    在以上两个年限以后的文物,仍应根据文物本身所具有的科学、历史、艺术价值及存量多少来确定是否可以出口。

七、旅客(包括外侨)随身携带的文物,在鉴定后认为不能出口时,凡珍贵文物应采取征收或价购的办法处理;一般的文物可以登记后发还。

八、应邀来我国访问的外宾,如接待单位认为有必要赠送外宾文物时,应根据法令规定手续批准,并执有证明者,可以准予出口。

九、一切外国的文物、图书,一般的可以从宽处理,如其中有科学、历史、艺术价值较高或比较稀见的,也可以不准许出口。

十、鉴于目前出口文物鉴定力量的薄弱,各地文化部门应当培养一部分鉴定人员,并加强现有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同时,海关也可以考虑,在可能条件下,派一些人员到文物机关学习业务,使之具有一般的鉴定能力,以解决一些非指定的口岸中旅行携带文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