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物局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文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晋文物发〔2023〕14号

山西省文物局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文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文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职称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2号)精神,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和《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3﹞567号)要求,现就开展2023年度全省文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3年度全省文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文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审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专业设置

根据文博行业特点,设置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四个专业类别。文物博物馆研究包括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文物保护包括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文物考古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文物利用包括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等。评审的专业范围,根据我省文博行业发展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四、评审条件

(一)品德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凡申报评审文博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文博事业贡献力量。

(二)学历条件

须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从事工作不一致的,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可申报副研究馆员;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可申报研究馆员。

对在县(市、区)级及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申报研究馆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申报副研究馆员,学历可放宽到大专。

(三)资历条件

任现职满5年,即2018年底前任现职;具备博士学位申报副研究馆员,任馆员满2年,即2021年底前任馆员。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且兑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从机关流动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除外),任职时间以工资调整审批表中的聘任时间为准。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以聘任文件时间为准,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以取得相应职称时间为准。

(四)学术技术条件

1.申报副研究馆员,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过本专业学术论文、著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等收录的专业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

(2)在专业学术期刊或省级以上综合性报刊理论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  

(3)公开出版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同时提交1篇在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

2.申报研究馆员,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过本专业学术论文、著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等收录的专业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

(2)在专业学术期刊或省级以上综合性报刊理论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4篇,其中国家级论文至少2篇;或国家级论文3篇。

(3)公开出版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同时提交1篇国家级论文。

3.在县(市、区)级及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主持(排名第一)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以下同)完成验收通过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报告;由国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批准或验收通过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或施工项目报告;由国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批准或验收通过的可移动文物修复设计方案或施工项目报告;由省文物局组织验收完成的田野考古工作报告;已颁布实施的文博行业标准(规程、规范)或文博省级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主持策划完成的展览方案等成果,可与论文同等对待,但最多可替代一篇。

论文均指任现职期间独立或合作排名第一,在有国内(CN)和国际(ISSN)统一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期刊或综合大报的理论版面、专业大报的学术版面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000字)。国家级论文是指在国家一级学会(协会)、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院校或科研院所主办的学报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学术期刊和国家综合大报理论版面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或被CSSCI、SCI、SSCI等期刊收录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为杜绝个别申报人员为评职称突击发表无学术、技术交流价值的论文,在评审条件规定的篇数内,发表在同期同刊学术刊物上的论文只计算一篇,同篇论文被多次转载、引用,一律以最高刊物一次性对待。在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电子期刊发表的论文不能作为有效学术论文,论文刊用通知、用稿清样等不作为发表论文的依据。

申报评审者在提交论文材料时,要注明论文级别(SCI收录、SSCI收录、EI收录、核心期刊、其他期刊)、本人排名、论文字数。

申报评审者提交的著作,须是经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有全国统一书号(1SBN)的,有一定学术水平,适应要申报同级或低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参考使用的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字数按书中注明的本人实际撰写字数计算。多人合撰著作,书中章节(字数)未注明者在总字数内采取按角色分享再平均计算的办法确定,即第一层次人员(主编)占总字数的30%,第二层次人员(副主编)占总字数的20%,其余人员(编委等)占总字数的50%,申报评审人员在提交学术著作材料时,要注明著作级别(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专著、其他出版社专著或公开出版发行的编著)、本人排名及本人实际撰写字数。

凡申报时提供的国内学术刊物和学术著作须附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论文期刊信息查询页和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之一的主流数据库网站上的检索页,检索页应包括:题目、作者、文献来源或出版社、日期等,申报者在上报评审材料时要将学术刊物、著作与网上检索页一同附上,并加盖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公章。未经网上检索、验证的,省高级评委会将不予受理。

(五)工作能力条件

1.申报副研究馆员,须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具有较深的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培养、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在文物博物领域取得具有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

2.申报研究馆员,须具有扎实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在相应学术、技术领域有独到见解,能够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程或项目,具有指导、培养副研究馆员、馆员等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在文物博物领域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

(六)业绩成果条件

1.申报副研究馆员,任现职期间的业绩,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文博专业省级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经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3项以上文物保护方案(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方案及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方案)的编制及实施,并通过市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项目验收;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5项以上文物保护方案(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方案及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方案)的编制,并通过市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批复;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5项以上文物保护项目(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及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并通过市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验收;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以上立项的数据采集、信息化项目,并通过验收。

(2)从事文物复制、拓印、摄影、征集、鉴定及安全监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或出版文物绘图150幅、摄影300幅、拓片100幅,或临摹寺观、墓葬壁画原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30件以上可移动文物,或10件以上彩塑、造像(或30平方米以上壁画,或1项不可移动文物)的数字化项目;以专家身份参与3次以上藏品征集或鉴定事项,并提供文物征集鉴定意见表;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000件(套)以上博物馆藏品(含古籍、图书)、文物建档、文物普查登记等项目,或编制5个以上省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文物安全工程项目(安防、消防、防雷)方案。

(3)从事文物修缮、修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0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档案编制工作,或20处由国家或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或专项调查任务,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3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或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并通过相关部门论证或批复,或完成2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或监理,并通过项目验收;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部)级或3项市(厅)级文博及相关专业科研项目(含相关专业重点项目),并通过相应级别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的验收。

(4)从事文物考古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国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批准立项的专项考古调查,并完成调查报告的编写,或配合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参与组织完成2个以上抢救性考古发掘项目,并获得建设单位与文物管理部门的认可;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5项以上考古勘探项目,并参与完成勘探报告的编写;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3项以上考古发掘项目,并通过国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组织的项目验收;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3项以上田野考古现场文物保护方案编制或实施,并通过国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组织的项目验收。

(5)从事文物利用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展览内容方案编写或形式设计并实施,或完成并实施10项以上文博类文化产品的创意设计,并荣获行业系统内省(部)级以上奖项;负责策划并实施5项以上宣传教育活动(需附方案、宣传推广、绩效评估等佐证材料),或主持编印3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原创讲解词和文物宣传资料等,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发表(官方号)2部2分钟以上相关视频(影像资料)及2篇相关科普文章;作为主要研发专业技术人员,获得2项以上文物利用相关的软件著作权或3项以上的实用新型专利(须为专利申请人或职务发明第一人且在有效期内)。

2.申报研究馆员,任现职期间的业绩,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博物馆发展规划的编制,或完成1项文博行业标准(规程、规范),经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5项以上文物保护方案(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方案及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方案)的编制及实施,并通过市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项目验收;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0项以上文物保护方案(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方案及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方案)的编制,并通过市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批复;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0项以上文物保护项目(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及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并通过市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验收;参与完成1项国家级(国标)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立项的数据采集、信息化项目,并通过验收。

(2)从事文物复制、拓印、摄影、征集、鉴定及安全监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或出版文物绘图200幅、摄影500幅、拓片150幅,或临摹寺观、墓葬壁画原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30件以上珍贵文物,或20件以上彩塑、造像(或100平方米以上壁画,或1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数字化项目;以专家身份参与5次以上藏品征集或鉴定事项,并提供文物征集鉴定意见表;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4000件(套)以上博物馆藏品(含古籍、图书)、文物建档、文物普查登记等项目,或编制10个以上省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文物安全工程项目(安防、消防、防雷)方案。

(3)从事文物修缮、修复工作的人员,须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5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档案编制工作,或30处由国家或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的不可移动文物项目普查或专项调查任务,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5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或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并通过相关部门论证或批复,完成3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或监理,并通过项目验收;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3项省(部)级或5项市(厅)级文博及相关专业科研项目(含相关专业重点项目),并通过相应级别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的验收。

(4)从事文物考古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5项以上国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批准立项的专项考古调查,并完成调查报告的编写,或配合基本建设工程参与组织完成5个以上抢救性考古发掘项目,并获得建设单位与文物管理部门的认可;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0项考古勘探项目,并参与完成勘探报告的编写;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5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考古发掘项目,并通过项目验收;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5项以上田野考古现场文物保护方案编制或实施,并通过国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组织的项目验收。

(5)从事文物利用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3项展览内容方案编写或形式设计并实施,或完成并实施20项以上文博类文化产品的创意设计,或获得5项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负责策划并实施10项以上宣传教育活动(需附方案、宣传推广、绩效评估等佐证材料),或主持编印5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原创讲解词和文物宣传资料等,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发表(官方号)3部5分钟以上相关视频(影像资料)及3篇相关科普文章;作为主要研发专业技术人员,获得3项以上文物利用相关的软件著作权,或1项以上发明专利(须为专利申请人或职务发明第一人且在有效期内)。

(七)考核条件

申报文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次数累计不少于5次(博士不低于2次),同时,申报当年或上一年度考核结果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任职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破格申报人员任现职称以来各年度考核均须合格及以上等次,且近三年内必须有一次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

(八)继续教育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文博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应当不少于90学时,其中,文博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2/3,学习内容以《全国文博网络学院》课程为主。

(九)破格评审条件

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评审条件”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等限制破格申报。

1.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 

(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或省级科学技术、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二等奖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两项以上省级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三等奖或省级最高行业奖项最高奖。

(3)主持完成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及省级重点工程项目。 

2.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破格申报研究馆员: 

(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级科学技术、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一等奖。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两项以上省级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省级科学技术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二等奖。

(3)主持完成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工程项目、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

(十)设立绿色通道

1.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的,首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比照本单位同等学历、同等资历人员,直接申报相应职称。其中,流动到事业单位的,将机关和事业单位担任职务合并计算,任科级累计满5年或副处、科级合并计算满5年,可申报副高级职称;任副处级累计满5年或副处、正处合并计算满5年,可申报正高级职称。流动到企业的,与企业同类人员进行比照,累计达到相应层级规定任职年限的,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2.具有其它系列高级职称者,因本人工作岗位变动需申报评审文博系列高级职称者,须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方可申报评审同级职称。

3.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职称评审申报渠道,将其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技术成果印证材料报高级评委会直接审核认定相应职称。

(十一)贯通文博系列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精神,开展文博系列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贯通工作,具体评价标准条件另行通知。

五、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专业技术人才不受用人单位岗位职数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上年度申报评审未通过者,须报送新增材料(专业论文或业绩成果1项以上)。

(二)实行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

(三)逐级审核申报。由各主管部门或各市人社局审核后报送高级评委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人事档案已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高级评委会;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高级评委会。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申报推荐程序。各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严格执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

(二)严肃申报纪律。申报人员及推荐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严格遵守职称评审工作纪律。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要坚决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委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坚持问题导向,以案促改,强化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坚决纠正和杜绝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严重侵害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对各级主管部门、职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核推荐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等行为,可向省人社厅或省文物局反映。为便于核实、反馈有关情况,提倡反映人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省人社厅联系电话:0351-7676050,来信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南段129号办公区B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邮编:030000。

(四)按时报送材料。各单位要在收审材料开始前电话预约报送时间,并安排专人负责统一报送,不受理个人报送事宜。收审材料时间为2023年12月11日至12月21日(公休日除外),过期不予接收。申报材料采用电子文件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形式,报送材料时,须交验相应原件,审核通过后退回。申报人员所需填写的表格、申报材料填报装订、送审说明及其它通知等,请登录山西省文物局网站:http://wwj.shanxi.gov.cn/“通知公告”栏目进行下载和查询。

本安排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报送地址:山西省文物局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学府行政办公区)

联系人:马月  联系电话:0351-2027677  

邮箱:sxswwjrsjyc@163.com

山西省文物局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1月21日          

附件

山西省文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材料填报及送审说明.doc

附件1:山西省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wps

附件2:推荐评审文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基本情况简表.doc

附件3: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wps

附件4:山西省高级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论文打印纸.wps

附件5:山西省高级任职资格评审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打印纸.doc

附件6:学术技术成果、业绩成果、获奖目录.doc

附件7:山西省文博系列高级职务资格职称申报材料报名汇总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