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物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文物工作专项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文物发〔2020〕8号

山西省文物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文物工作专项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文物局:

  《山西省文物工作专项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文物局党组会研究审议通过并报省考核办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文物局

2020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山西省文物工作专项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充分发挥文物资源在服务大局、惠及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2020年度省级督查检查考核工作计划》和省考核办《关于加强和完善专项工作考核的通知》精神,结合全省文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物工作专项考核的对象为各市级人民政府。

  第三条 文物工作专项考核,遵循科学合理、注重实绩、结果导向、激励引导的原则,重在纵向对比,横向对标。

  第四条 文物工作专项考核在省考核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省文物局负责具体实施,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

  第五条 文物工作专项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各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文物安全长效机制建设、创新文物保护利用体制机制、发挥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提升文物领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等方面的情况。

  第六条 文物工作专项考核内容以考核指标形式体现,考核指标由省文物局和各市共同提出设置建议,报省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文物工作专项考核指标由日常统计数据指标、工作任务指标、创新性指标和减分项指标构成。

  (一)日常统计数据指标由省文物局根据文物工作基础设置,体现对比性和变化性。

  日常统计数据指标内容包括:

  1、各市年度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投入额度与财政收入的占比率。

  2、各市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年度执行率。

  3、各市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数量与不可移动文物数量占比率。

  4、各市各级具备对外开放条件文物保护单位与不可移动文物数量占比率。

  5、各市百万人口拥有的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数量。

  6、各市国有博物馆年度参观人数及数字博物馆、网上博物馆数量与博物馆总数占比率。

  7、各市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巡查覆盖率。

  8、各市对省文物安全巡检队排查隐患的整改率。

  (二)工作任务指标由省文物局围绕年度重点任务、重要改革事项、服务“项目为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基层基础等方面设置,体现统一性。

  工作任务指标内容如下:

  1、各市紧密围绕全省文物工作年度重点任务,在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文明守望工程、国宝级文物保护利用工程、文物数字化保护工程等方面采取强有力的举措并取得明显成效。

  2、各市扎实推进文物保护利用改革,持续深化文物单位“两权分离”,积极培育、申报、创建国家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在促进文旅融合发展方面靠前一步、主动作为。

  3、各市按照文物保护“两重两利”原则,主动服务全省重点工程建设和开发区项目建设,做好“净地”出让前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为全省转型项目落地和高质量发展贡献文物部门的力量。

  4、各市努力提升文物治理能力现代化,在保护管理、价值传播、人才科研、行业标准、应急防控等体系建设方面有目标、有思路、有抓手、有成效。

  5、各市不断激发博物馆创新活力,积极探索博物馆运行评估和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广泛开展博物馆联展巡展活动,积极推进数字博物馆、网上博物馆建设,不断加大文创产品研发力度,积极培育博物馆研学游新业态,努力提升公众服务教育和对外合作交流水平。

  6、各市认真落实文物保护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着力从资源管理、规划编制、项目储备、绩效执行、制度完善、基本建设调查勘探等方面入手,不断夯实文物保护基层基础工作。

  (三)创新性指标由各市根据资源禀赋、工作基础、发展定位、工作亮点等向省文物局提出申报意见,体现差异性。

  创新性指标每市至少申报一项,于当年4月底前报省文物局审核。

  (四)减分项指标由省文物局围绕文物安全工作来设置,体现底线和红线要求。

  减分项指标内容如下:

  1、有无影响恶劣的文物法人违法案件发生。

  2、有无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发生。

  第八条 文物工作专项考核的日常统计数据指标由各市文物行政部门按季度更新填报,工作任务指标、创新性指标和减分项指标由各市按要求在当年11月底前完成。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考核程序

  第九条 文物工作专项考核坚持日常监测和过程管理相结合,突出针对性和简便性,原则上安排在每年12月份开始实施,第二年1月底前完成,2月底前形成考核结果。

  第十条 实施文物工作专项考核,应当成立考核工作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考核人员、考核方法和考核程序等,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正式开始考核前,应当开展必要的培训并对考核工作进行部署。

  第十一条 文物工作专项考核按照下列流程实施:

  (一)被考核对象按照考核工作安排向考核工作组提交日常数据汇总。

  (二)被考核对象按照考核工作安排向考核工作组提交年度工作情况报告。

  (三)考核工作组对被考核对象年度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督导。

  (四)考核工作组依据日常数据汇总、年度工作报告、实地检查督导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结果。

  (五)由省文物局向被考核对象反馈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文物工作专项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其中:日常统计数据指标占30%,工作任务指标占60%,创新性指标占10%。

  减分项指标在日常统计数据指标、工作任务指标和创新性指标的基础上另行实施,最大核减比例不超过20%。

  第四章 考核结果确定和运用

  第十三条 文物工作专项考核结果设定“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至89分为“良好”,60分至69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较差”。

  第十四条 文物工作专项考核结果经省文物局党组研究并报省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将以适当方式及时向各市党委政府、组织宣传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通报。

  第十五条 文物工作专项考核结果将作为省文物局配置资源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一)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省文物局在按照“因素法”安排年度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时,给予500万额度的项目资金支持;被评为“良好”等次的,给予200万额度的项目资金支持。

  (二)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省文物局在评先创优、项目推介、试点培育等方面将给予倾斜性支持。

  (三)被评为“较差”等次的,省文物局在按照“因素法”安排年度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时核减20%,同时向各市党委政府、组织宣传部门主要领导通报并约谈各市分管文物工作的负责同志。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各市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市文物工作专项考核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