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办事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办事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长城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三)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1991年国家文物局令第一号)、文化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文化部第26号令)、《博物馆管理办法》(2005年文化部第35号令)。
(四)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
定》(国发[2014]27号)、国家文物局《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文物保发[2006]92号)、国家文物局《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管理规定(试行)》(文物政发[2011]16号)、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4]13号)、《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函[2014]64号)、《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等。
二、办事职责
政务办事公开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各职能处室的负责人是本处室职责范围内政务办事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处室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遵循公正公平、及时高效、真实准确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的申请事项。依法对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进行公开。推行政务办事公开,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办事内容
(一)行政许可类
1.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控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2.文物保护工程乙、二级以下(含乙、二级)单位资质审批。
3.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批。
4.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不可移动文物原址重建审批。
5.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留作科研标本审批。
6.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期选址意见审查。
7.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8.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9.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单位资质审批。
10.博物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处置许可。
11.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前审核。
(二)非行政许可类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立项审批。
3.世界文化遗产,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经营性活动的合作协议批准。
4.博物馆设立、变更、终止备案。
(三)其他类别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竣工验收。
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审核申报。
3.文物保护工程单位资质年检。
4.珍贵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批准。
5.馆藏珍贵文物修复验收。
6.国有馆藏文物调拨审批。
7.国有单位收藏、保管的国有文物的藏品档案备案。
8.博物馆年检。
9.博物馆等级审核。
10.国家二、三级博物馆运行评估。
11.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初审。
12.山西省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审批。
四、办事程序与时限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
五、办事公开形式
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网址为:http://www.shanxi.gov.cn(山西省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sxcr.gov.cn(山西文物网)。
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办事人员应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息资料查阅服务。
六、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人员在办理事项工作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可以向本机关纪检监察室投诉。认为本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电话:0351—4085191 传真号码:0351—4040644
接待投诉时间:正常工作日。
通信地址:太原市文庙巷33号 邮编:030001
山西省文物局
2015年3月13日
晋公网安备 1401060206046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