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物厅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加强非国有博物馆管理的指导意见》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必要性和起草过程

(一)制定依据

1.《博物馆条例》第二条至三十六条明确了博物馆及非国有博物馆定义、性质、设立的基本条件、运行和各部门管理权责等内容,如: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明确了非国有博物馆的社会组织类型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至七明确了非国有博物馆的管辖问题;第八至十八条规定了其登记的基本条件和流程;第十九至二十三条,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3.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细化了非国有博物馆登记备案流程和健全管理制度的要求等内容。

4.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细化了非国有博物馆登记备案的具体材料等要求。

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博物馆馆藏文物的管理和安全要求

(二)必要性

《意见》的印发,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非国有博物馆管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积极性,发挥非国有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丰富公共文化供给,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三)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非国有博物馆管理,我局在对全省非国有博物馆运行情况专项调研、充分收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与省民政厅进行对接,完成了《意见》起草。起草过程中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并经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通过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意见》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总体上对非国有博物馆的基本定义、性质和办馆方向提出了要求;第二部分明确了非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变更与终止流程及材料等要求;第三部分细化了非国有博物馆运行管理中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和对博物馆的工作要求;第四部分提出了对非国有博物馆的引导与扶持方向和鼓励的具体举措。从规范设立、可持续运营、高质量发展等方面为非国有博物馆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全面指导。

三、征求意见情况及分歧意见协调情况

《意见》起草过程中,征求了省民政厅、各市文物局和部分非国有博物馆的意见,对符合法律法规的意见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