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中小学教育教学的实施意见》起草说明

《关于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中小学教育教学的实施意见》

起草说明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必要性和起草过程

(一)制定依据

1.《博物馆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制定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活动的政策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博物馆应当对学校开展各类相关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第三部分主要任务:将文物保护利用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体系和干部教育体系,完善中小学生利用博物馆学习长效机制。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五部分拓展利用:推动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四部分合理利用,促进发展:开发更多更好针对不同层次尤其是青少年和低收入阶层的文博社会教育项目。

(二)必要性

《意见》的印发,有利于建立我省博物馆与中小学的长期合作机制,以馆藏文物研究为基础,结合我省的历史文化底蕴和地域特色,充分挖掘馆藏文物背后的历史文化内涵,充分发挥社会教育功能,通过社教活动、研学旅行、博物馆课程等工作,加强历史教育、党史教育、国情教育、艺术教育、美学教育和科普教育,引领社会风尚,提升公民素质,为坚定文化自信提供历史实证,进行现代释读。

(三)起草过程

国家文物局、教育部《关于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中小学教育教学的意见》印发后,我局在对全省博物馆社会教育活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与省教育厅进行对接,完成了《意见》起草。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意见》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指导思想。第二部分提出了到“十四五”末期及2035年我省博物馆中小学教育应实现的阶段性目标。第三部分主要任务,提出了建立工作机制、推介示范单位、研发课程资源、开展师资培训、拓展学习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完善网络教育等7项具体任务。第四部分保障措施,从夯实基础、激励机制、考核督导等方面,对做好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予以保障。

三、征求意见情况及分歧意见协调情况

《意见》起草过程中,征求了省财政厅意见,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