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施行《博物馆定级评估标准》等文件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根据《博物馆条例》第三十八条要求,进一步规范博物馆行业管理,推动健全服务标准、提升质量水平,完善以展示教育、开放服务为核心的质量评价体系,促进博物馆事业全面发展,我局组织修订了《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博物馆定级评估标准》、《评分细则计分表》、《国家一级博物馆定级评估申请书》、《国家二、三级博物馆定级评估复核申请书》,并经2016年7月21日第23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21日起施行。

  附件:

  1.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

  2.博物馆定级评估标准

  3.评分细则计分表

  4.国家一级博物馆定级评估申请书

  5.国家二、三级博物馆定级评估复核申请书

  国家文物局

  201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