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管理规定》 操作细则

《山西省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管理规定》

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山西省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主管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前需开展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文物保护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文物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划定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省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服务全省全方位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区域文物调查评估应在土地供应前完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启动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一)拟进行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地块,可由承担土地征转任务的自然资源部门在省人民政府作出土地征转批复后,通知文物主管部门开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二)拟进行收储的地块,由土地收储部门(熟化主体)在经过将近一周的宣传,土地收储前期手续办理阶段,通知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三)拟以划拨方式进行建设的地块,由用地单位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前,向文物主管部门申请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按时完成相关地块的地面障碍物清除工作,不影响文物部门进场开展考古勘探、发掘工作。

第七条土地地面障碍清除工作不得以进行清除地面障碍为由拆除、损毁未经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

第八条 文物主管部门接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申请或通知后,按照审批权限组织对相关地块进行核查,在具备进场条件后,对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组织开展文物勘探、发掘工作。

第九条 建设用地供应前,应完成文物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用地原则上应在项目开工前完成文物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第十条 省文物主管部门研究开展全省开发区区域文物调查评估工作,根据开发区类别,统筹推进全省工业、农业、文化和旅游业开发区考古前置工作。

工业类开发区,根据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供的区域四至范围,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考古调查,编制区域文物调查评估报告,核定可能的地下文物埋藏区,组织考古资质单位进行考古勘探、发掘等文物保护工作。农业类、文旅类开发区,根据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供的区域四至范围,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完成考古调查评估后提出评估意见,不开发建设的区域不再进行考古勘探;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涉及建设活动的区域,组织考古资质单位进行考古勘探、发掘等文物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区域文物调查评估工作按照《山西省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管理规定》中考古调查勘探权限相关规定,分别由省、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第十二条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文物保护工作经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以五年或三年土地供应平均数作为基数,测算设立一定的考古工作经费,不足部分应在下一年度补足,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工作,落实《山西省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管理规定》,协调各相关部门推进考古前置工作,加强文物考古机构配置和考古力量培养。

第十五条 对于大型的、区域性的重点建设工程,省文物局要组织全省考古力量或对接国家文物局调度全国考古力量,做好地下文物保护工作,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