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料整理管理办法

山西省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料整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考古发掘资料整理工作,促进考古成果刊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开展的一切考古发掘活动的资料整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古发掘资料是指考古发掘工作过程中获得的文字记录、登记表格、图纸、照片、音频、视频、测绘数据以及通过各类数字化、信息化手段获得的一切与考古发掘工作相关的各种介质、各种形式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考古发掘所获得各类资料归国家所有。考古项目负责人在考古发掘项目结束后应将有关考古资料原件(含原始数据)及时交回考古发掘单位档案资料部门统一保管。考古发掘资料的备份资料用于简报、报告编写和专项工作研究报告的编写。

考古机构在我省境内开展考古发掘工作获得的考古发掘资料的备份资料应提交给考古发掘所在地县级文物部门备案。

第五条  考古发掘单位应及时组织、督促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在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认真做好各类发掘资料的整理工作。

第六条  考古发掘资料整理成果可依据考古发掘对象的文化内涵丰富程度分为考古发掘简报、考古发掘报告、出土器物图录以及通过信息化、科技化手段采集分析后形成的工作研究报告等。

第七条  考古发掘报告的编写工作要在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的3年内完成。跨年度实施的考古发掘项目,应在当年完成年度发掘报告编写工作。

第八条  考古发掘工作量较小的配合基本建设的考古发掘项目或零星墓葬的抢救性考古发掘项目,可编写考古发掘简报,考古发掘简报应在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的1年内完成编写工作。

第九条  出土器物图录以及通过信息化、科技化手段采集分析后形成的工作研究报告应在数据采集后或立项后1年内完成。

第十条  历史积压考古发掘资料整理项目,其成果为考古发掘简报的,考古发掘简报应在项目计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写;成果为考古发掘报告的,考古发掘报告应在项目计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写。

对于大型遗址、大型墓地等考古发掘资料,可根据资料整理工作量和考古发掘实际情况,分阶段整理编写考古发掘报告,各阶段考古发掘报告的编写时间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考古发掘资料的整理工作,可依据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印发的《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文物局印发的《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请专项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文物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