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工地
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地规范化管理,保证施工现场安全及保护维修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及《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山西省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文物保护工程工地施工现场管理。
第三条 业主单位是文物保护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主体,履行文明施工监管责任;施工单位是文明施工管理的实施主体,履行文明施工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履行文明施工现场监督责任。
第四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将文物保护工程文明施工方案纳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第五条 文明施工管理包括施工现场围护及相关标识标牌、文物构件存放管理、文物构件加工场地安全措施、垃圾清理措施以及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制度等。
第二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六条 施工现场四周应当根据周边环境合理进行围挡封闭,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2米。围挡材料应环保、坚固、防火。
第七条 施工现场主入口及相邻街道主要位置,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及夜间警示灯。
第八条 文物本体保护棚及施工脚手架搭设,应严格遵循设计方案并满足施工脚手架搭设的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
第九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标识标牌,内容涵盖工程概况、消防保卫、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制度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第十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按照施工现场用电的相关规范执行。严禁在文物本体上拉接临时用电设施。
第十一条 不得依附文物本体安装任何与文物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文物建筑构件加工区和生活区应尽可能远离文物本体设置。
第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不得破坏文物本体及附属文物。
第十四条 文物建筑保护工程实施前应对文物构件、壁画彩塑等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尘措施,严防粉尘污染。
第十五条 拆卸的文物构件保管、加固、整修,应当分类分区安全保存,并分别标识。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土、沙、灰等建筑材料,应当进行覆盖。施工现场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做到每日工完场清,杜绝安全隐患。
第三章 施工人员及机具管理
第十七条 工地各方负责人应当佩戴有效证卡。参与现场施工人员应统一服装或佩戴企业标志标牌。
第十八条 开工前,业主单位应对工程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文物保护理念和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内容应包括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知识、文物保护工作人员执业操守及文物保护工程注意事项、安全操作规范等。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开展岗前安全教育、技术安全交底等,做到所有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全覆盖,并留存相关的摄像、音像等资料。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严禁酒后上岗。进入施工现场,应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应做好个人防护,配备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涉及的安全防护机具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规范、标准。施工现场不得存放任何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及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械,并定期对所有器械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器械的有效性。同时配备专职安全员管理,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防止文物受损和危及人员安全,同时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严格执行例会制度,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跟踪工程实施进度。
第二十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文明工地日常管理记录资料列为施工单位资质升级、申报优质工程的条件;国省保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文明工地日常管理记录资料纳入文物保护工程监管平台管理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在工程实施中,野蛮施工、不遵守执业操守使文物遭到破坏的,将对施工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处罚,严重者勒令终止合同,并对资质单位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山西省文物局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