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细则

山西省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事中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检查(以下简称工程检查)。

第三条  工程检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审批方案的文物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程检查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  工程检查部门应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检查工作。检查组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应至少包括一名专家。参与工程检查的专业机构和专家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并遵守回避制度。

第五条  工程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程序管理情况、工程质量和效果、工程资料、工地安全等。

(一)工程程序管理情况包括:工程项目方案审批、招标投标与合同、工地文明施工标牌设置、开工备案情况,工地业主代表、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安全员及资料员等配备及到岗到位情况,工程技术交底、图纸会审、工程洽商及变更手续,抽查检查结论、隐蔽工程验收和阶段性验收情况等。

(二)工程质量和实施效果包括:技术方案落实情况,文物保护原则遵守情况,传统工艺使用和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情况;施工技术、工艺、做法符合质量要求情况,施工材料和构件检验、检测情况,工程各分部分项及重点工序的实体质量评定情况,隐蔽工程质量情况,外部观感效果和工程效果评价等。

(三)工程资料包括: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如技术方案、施工图、概预算)、施工(如施工日志、工序记录、质量检查记录等)、监理(如监理日记、月报、旁站签证、材料见证取样记录等)、以及工程审批和管理等方面技术类和经济类文件。

施工前的文物保存状况,拆除、更换的构件,重要施工做法,新技术和新材料的试验过程,隐蔽工程等,应保留影像档案资料。

(四)工地安全包括:工程安全规范执行、安全防护设备配置、文物和施工人员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工地现场文明施工等。

第六条  工程检查应兼顾文物保护工程的工作特点,根据工程规模、投资、工期等应合理确定时间节点,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进度,适时开展工程检查,按季度汇总上报辖区内工程进展情况。

市级文物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国、省保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原则上在每项工程施工进度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时,应组织现场检查一次。并将施工人员到岗到位、工程审批手续、工程设计变更和洽商、工地安全、工程进度及施工质量等情况作为检查重点。

省文物局根据工程进度、规模,开展抽查检查。国、省保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在竣工验收前每一项目至少抽查一次。跨年度工程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工程检查。

第七条  检查程序

(一)工程检查部门根据工程性质和内容,组建检查组。

(二)制订检查计划,发出检查通知。

(三)组织现场查验。查看工程现场,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提供相关工程资料并接受质询。

(四)召开检查工作会议。检查组听取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情况汇报;检查工程档案资料,开展工程技术、程序的合规性核查。

(五)评议并反馈意见。检查组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填写《山西省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检查表》《山西省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资料核查表》,并由检查组成员签名,做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检查结论,现场反馈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六)委托专业部门开展的工程检查,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检查组应向工程检查部门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说明检查时间、组成人员、检查过程,工程情况等内容,重点说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建议等,并附相关检查表格。

(七)工程检查部门应根据检查报告,在检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工程的业主单位和当地文物主管部门书面反馈检查结果和整改要求。

第八条  检查组在工程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当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由业主单位及时组织整改。由市级文物主管部门督导整改并查验整改落实情况。

第九条  检查组成员应在规定权限范围内进行检查,如实填写检查表,做到客观、全面、准确,并对检查结论负责。检查报告、整改情况等文件资料应纳入工程档案,并作为竣工验收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应按季度核实、汇总辖区内国、省保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进展情况,上报省、市文物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内的工程检查工作情况,认真编写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并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上报省文物局。

未按规定开展检查、未及时提交年度检查报告的,省文物局视情况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

第十二条  检查组成员存在违反检查程序、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工程检查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检查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文物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