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文物局

  文件编号:晋财教[2016]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116号)、《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15]70号)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设立,专项用于支持全省文物保护工作和文物事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规划先行、保障重点、省级补助、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采取“项目申报法”进行分配,省文物局负责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主要用于省级及市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与保护,包括: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文物本体维修,抢险保护,安防、消防等保护性设施建设,陈列展示,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等。对非国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可在其项目完成并经过评估验收后,申请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与保护,确需上级资金补助的,原则上由中央资金解决;急需抢险且地方资金筹集困难的,可申请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二)考古发掘与保护。主要用于经批准的考古发掘项目,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考古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重要考古遗址现场保护以及重要出土文物现场保护与修复等。

  (三)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用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一、二、三级珍贵文物的保护,包括:预防性保护,保护方案设计,文物技术保护(含文物本体修复),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等。

  (四)博物馆维修与展示。主要用于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的维修与展示,包括:重点博物馆和重点中心文物库房的维修、陈列展示、保护设备购置、安全等。

  (五)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数字化保护、管理体系建设等其他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内容包括:

  (一)文物维修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二)文物考古调查、发掘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发掘费、发掘现场安全保卫费、青苗补偿费、劳务费、考古遗址现场保护费、出土(出水)文物保护与修复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三)文物安全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等。

  (四)文物技术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五)博物馆和重要中心文物库房维修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费、监理费等。

  (六)文物陈列布展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专家咨询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七)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建设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培训费等。

  (八)其他文物保护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库分为三类,即总项目库、备选项目库和实施项目库。

  纳入山西省中长期文物保护规划或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定由省文物局同意立项或保护方案已经批复的项目构成总项目库。

  总项目库中已经申报专项资金并通过评审的项目列入备选项目库。

  备选项目库中省财政厅批复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予以实施的项目列入实施项目库。

  第十条 列入总项目库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文物行政部门批复意见制定或者修改完善保护方案并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工作。资金筹集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专项资金。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需填报《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预(概)算文本》(见附件1)。

  第十一条 省文物局负责组织总项目库中项目评审工作,评审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对项目实施单位申报信息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省文物局对评审意见进行审核确认,将审核通过的项目列入备选项目库。

  第十三条 省直有关部门、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备选项目库中下一年度需要申请资金的项目按照重要性和损毁程度,区分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填报《20××年度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交申请报告,于当年9月30日前报送省文物局。

  第十四条 省文物局依据有关方针政策和项目的轻重缓急,结合地方文物保护工作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合理排序,提出项目资金分配计划报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省文物局提出的项目资金分配计划经省财政厅复核后,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联合行文,下达预算。

  第十六条 省文物局应在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结果以及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财政、文物部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通知后,应当及时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严禁随意改变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用途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确需变更具体项目使用方向和调整资金规模的,由省文物局报省财政厅批准后予以调整变更。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过程中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规定执行。已纳入实施项目库的项目,从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超过两年仍未实施的,由省文物局、省财政厅对项目予以注销,收回已拨付资金或者调整用于其他文物保护项目。

  第二十二条 国有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专项研究成果(含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总结、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注明“山西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年度终了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省直有关部门、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报送《20××年度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决算表》(见附件3)。省直有关部门、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决算进行审核、汇总,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20××年度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决算汇总表》(见附件4)报省文物局。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结项财务验收制度。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结项财务验收表》(见附件5)和项目决算报告,在6个月内逐级向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由省市文物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验收。财务验收可以结合工程验收一并进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财务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在一个月内重新提出财务验收申请,按规定程序再次报请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通过财务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文物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或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省直有关部门、市县财政和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项目、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擅自变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六)未按规定处理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成批施工材料;

  (七)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

  (八)不按期报送专项资金年度决算、财务验收报告和报表;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5年,到期后即终止执行。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制定发布的《山西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晋财教〔2005〕19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1.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预(概)算文本
 

  2.20××年度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3.20××年度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决算表
 

  4.20××年度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决算汇总表
 

  5.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结项财务验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