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省文物局安全责任,根据《山西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本省文物安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局机关、局直属单位,云冈研究院落实文物安全责任,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文物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四条 文物安全工作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部门(单位)负责,全员参与的工作机制。
局机关各处室对各自职责范围内文物安全负责。
局直属单位在省文物局领导下,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责。
云冈研究院对本单位安全负责,并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第五条 局主要领导全面领导局文物安全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督促、支持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处室依法履行文物安全职责,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文物安全工作;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文物安全的决策部署和指示批示,以及文物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三)将文物安全工作列入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重要议事日程,同时检查考核、研究解决文物工作存在的问题;
(四)及时向省委、省政府、省纪检监察机构和国家文物局汇报文物安全工作情况;
(五)组织开展文物安全督察检查或调研督导,依法领导和组织参与文物领域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六条 分管安全工作的局领导协助局主要领导局文物安全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调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督促、指导各处室依法履行文物安全职能职责;
(二)组织制定省文物局贯彻落实上级文物安全决策部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督促落实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以及领导小组关于文物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
(三)组织召开文物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听取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云冈研究院关于文物安全工作及文物安全重大事项进展汇报,分析研究文物领域安全形势,安排部署重点工作,协调解决文物安全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文物安全政策措施;
(四)及时协调、解决、处理文物督察处履职过程中遇到的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
(五)组织参加文物安全重要工作、重大活动,组织参与文物安全督察检查、调研督导,依法领导和参与文物领域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
第七条 其他局领导班子成员对各自分管范围内文物安全负领导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督促、指导分管处室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文物安全决策部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以及领导小组关于文物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
(二)对文物安全与分管业务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督促、指导分管处室把文物安全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分析研判分管领域文物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对策措施,推进文物安全重大事项进展,协调解决文物安全突出问题,安排部署具体工作;
(五)推动分管领域构建文物安全风险预警防控、安全隐患整改整治工作机制;
(六)组织并参加分管领域文物安全督察检查、调研督导,依法领导和组织参与分管领域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
第八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云冈研究院履行下列文物安全公共职责:
(一)贯彻落实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关于文物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始终把文物安全作为本部门、本单位履职重要内容,定期向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汇报文物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文物安全重大问题。
(二)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全力防范化解文物安全风险,全面落实文物安全措施,持续推进安全监管能力提升,确保文物安全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文物安全检查,在重要时段、敏感时期重点检查,对重要部位、关键环节重点排查,建立“问题隐患、问题隐患整改、问题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严格执行隐患整改“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应急救援”五到位。
(四)加强文物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周密组织、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双月”等安全生产宣教活动。
(五)完成上级部署的其他文物安全工作。
第九条 局机关各处室根据各自职能履行各自职责:
(一)办公室对局机关防火、防盗、防破坏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文物安全法治建设、宣传教育、新闻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将文物安全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教学内容;对文物安全专家子库进行管理,并对专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将领导干部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情况纳入干部任职考察和评先评优衡量重要内容。
(三)规划财务处(内审处)安排全省文物领域防火、防盗、防破坏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隐患治理及宣传教育培训等所需预算内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文物资源处(行政审批处)组织文物安全防护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对文物资源管理方面的文物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传统村落的防火、防盗、防破坏和安全生产进行督促、指导。
(五)文物保护利用处(考古与大遗址处)对配合基本建设的考古发掘工地安全进行督促、指导;对不可移动文物(不含革命文物)保护修缮、利用工程以及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研究工作中的防火、防盗、防破坏和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对重大考古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文物安全工作进行指导。
(六)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对博物馆、纪念馆的防火、防盗、防破坏和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协调指导博物馆交流协作、涉外文物交流合作中的文物安全工作;指导文物进出境、文物拍卖、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中的文物安全工作;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展览交流中的文物安全工作。
(七)革命文物处对革命文物保护工程、利用管理和革命纪念馆、博物馆的防火、防盗、防破坏和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八)文物督察处对全省文物、博物馆单位防火、防盗、防破坏和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组织开展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督察检查;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进行督察督办;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和督办重大文物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指导帮助各级文物部门开展应急机制建设。
(九)文物科技处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省文物领域安全标准规范建设;对文物资源数字化保护、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文物保护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的防火、防盗、防破坏和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十条 局直属单位和云冈研究院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上级部门文物安全有关工作部署,组织开展本单位文物安全工作。
(二)健全文物安全责任制,明确本单位各级领导、职工安全职责;将文物安全纳入绩效考核体,确保安全工作有效执行。
(三)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四)结合单位实际编制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五)组织开展文物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六)完成其他上级部署的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未履行本细则规定,造成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晋公网安备 1401060206046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