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物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许可管理运行机制,根据省政府关于设立“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许可工作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凡进入行政许可服务窗口的许可事项,所涉及到承办处室的,由分管副局长负领导责任,各处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具体承办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 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实行科学的管理制度,要以严格的程序、严明的纪律、严谨的作风为基层和群众提供“公正、透明、便民、快捷、廉洁、勤政、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 行政许可服务窗口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集中受理、统一对外、内部协作、限时办结”和“一个窗口”对外,内转外不转“一条龙”服务的运行方式,建立“一个窗口收、出件,按承诺日办结”的责任制。

  第五条 行政许可服务窗口的所有许可事项的名称、政策、依据、条件、程序、时限、责任及相关规章制度等都要进行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进行许可。

  第六条 行政许可服务窗口的许可办理工作实行首问责任制、主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 行政许可服务窗口设立综合性咨询服务台,提供咨询、查询、监督、投诉等项服务。服务要体现快捷高效,做到“咨询解答快、办事速度快、联络协调快、处理问题快”。同时实行项目许可跟踪督查制度,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第二章 许可项目

  第八条 进入许可服务窗口的项目共有22项,分别是:

  一、行政许可类(9项)

  1.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2.文物保护工程单位资质审批与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单位资质审批。

  (1)文物保护工程设计、监理(乙、丙级),施工(二、三级)单位资质审批;

  (2)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单位资质审批。

  3.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核。

  4.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原址重建审核。

  (1)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2)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原址重建审核。

  5.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期选址意见审查。

  6.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7.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8.文物拍卖许可及拍卖文物前审核。

  (1)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2)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前审核。

  9.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二、其他类(13项)

  1.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核。

  2.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审批。

  3.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4.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作业审核。

  5.不可移动文物迁移、拆除审核。

  6.馆藏文物档案备案。

  7.省内国有馆藏文物调拨及交换批准。

  8.修复馆藏珍贵文物审批。

  9.省文物局直属博物馆陈列展览备案。

  10.博物馆设立、变更、终止备案。

  11.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留作科研标本许可。

  1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审批。

  (1)技术设计方案核准;

  (2)工程验收。

  13.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修缮立项)审批。

  第三章 许可办理

  第九条 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要持证上岗、亮牌服务、衣着整洁、用语文明、忠诚守信、微笑服务、秉公办事、一视同仁。

  第十条 对申报人提交办理的行政许可件,窗口主办人员要及时审查报件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手续材料是否齐全完备,原则上须当场决定是否受理。

  1、窗口工作人员要对许可申报件逐一进行登记。

  2、对符合条件决定受理的申报件,受理后应当即开出受理通知书。

  3、对许可项目直观、简单且符合政策规定要求,又不需要研究或不需要联合许可的,要按权限随到随办,直接办理。

  4、对许可项目复杂需集体研究或联合会审的,受理后由有关处室责任人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特别重要的许可事项需经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研究。

  5、对符合政策规定,材料不全的申报件,应说明补办的具体事项,原则上一次性提出书面通知。

  6、经审核不符合许可条件或许可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要做退件处理,并说明退件理由,填写退件通知书。

  第十一条 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要按规定、程序和授权受理。要在公开承诺的许可时限内办理、办结。如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许可办理,没有特殊原因的,原则上要按照“超时默认制”即为许可同意。

  第十二条 服务窗口实行项目许可责任制。涉及承办处室许可的事项,由该处室负责许可事项的审核,许可结果要在规定时限内送达窗口。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窗口接待制度当办事人员来办事或询问有关问题时,窗口接受询问的第一个工作人员必须热情。周到回答问题,不得说“我不知道”而拒绝回答。当办事人员咨询的问题属于自己工作范畴的,须详细解答,并对解答的问题负责。当办事人员咨询的问题不属于自己工作范畴或不清楚时,应主动耐心解释,并将办事人员引导到有关职能处室。要按照礼貌服务。规范运作、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窗口接待。对办事人员的问题拒不解答,态度生硬,不予理睬者,按违规追究。

  第十四条 许可公示制度进入窗口的所有许可项目,均要将许可办理情况定期进行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许可时限制度窗口许可所有的许可事项均应公开许可时限,受理的申报件必须在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办结,承办处室主要负责人是限时办结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许可监督制度各项许可事项要接受局系统内部和社会的监督,内部监督由局监察室负责。局纪检、监察部门对许可项目的申请登记、报件受理等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检查。窗口设置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

  第十七条 许可责任追究制度凡是被有关单位或群众举报有不按规定办事,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刁难勒索或服务态度不好等行为,一经查实,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许可责任制度服务窗口负责受理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应按照分工负责接待、收件、分类、运转、协调、催办、反馈等工作,对符合要求的事项要及时登记,按规定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告知补充完善的意见,并耐心解答;对已办结的许可事项,有关责任人员要及时向申报人反馈,办理取件手续;对需要收转的许可件要认真履行交接手续,确保材料完整。要做好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服务窗口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处室负责许可事项工作。窗口工作人员要遵章守纪,服从统一管理,按照指定岗位与分工,各司其职,不缺岗,不脱岗。

  第二十条 服务窗口要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事业心强、有敬业精神的人员,原则上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一条 服务窗口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考核结果,要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和处室年度目标考核。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服务窗口实行内外双层监督。 l、局行政许可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以随时抽查和全面检查的方式进行内部监督,对申报登记、报件受理许可和退件异议等进行督察、复核,受理申报者的投诉、举报,并将投诉、举报和查实的问题及时反馈相关处室。 2、局纪检、监察建立投诉举报窗口,设立投诉举报意见箱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来人、来电、来信举报和投诉,对窗口工作人员实行监督。 3、接受上级行政许可部门、社会各界、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等方面的监督。

  第七章 廉政与纪律

  第二十三条 窗口服务人员要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十四条 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在“窗口”工作的本处室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严格执行服务窗口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五条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守服务窗口的各项纪律制度,不准无故脱岗,确需因公、因私请假的,处级干部须经局长批准,其他人员须经分管局长批准,建立严格的上岗考核、考勤登记制度。

  第二十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杜绝形式主义和不负责任,严格杜绝“吃、拿、卡、要、报”和“冷、硬、刁、蛮、推”等不正之风。

  第二十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岗位目标责任制、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不按政策、规定、程序、时限和要求办理,或玩忽职守、失职读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推诿扯皮、影响行政许可效率,贻误工作,或损害许可对象的合法权益,给服务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格追究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在制定公布文物地方法规后,窗口许可事项依法作相应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省文物局行政许可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