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物局政务文件公开属性管理机制

  为健全局政务公开制度体系,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效率,确保公文类信息公开有据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公文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文,具体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等公文种类。

  二、公开属性的确定。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以及反映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当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

  (二)属于我局非公开信息目录所列事项的,应当确定为不予公开属性。属于未定事项的请示和报告、不同部门之间沟通商洽工作的函、各种纪要,可确定为不予公开属性。

  (三)其他公文可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在具体操作时,一般工作通知、会议通知等,可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

  三、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循有关保密规定。各处室在拟定公文时,应首先进行保密预审查,并在电子政务网发文单上明确公开属性。办公室在进行文稿审核时,应对公开属性进行复审。局领导在签发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四、根据“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开展公文类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公开渠道主要为我局门户网站。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拟稿部门应在制作下发文件的同时在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相关模块”进行发布。

  五、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事件的,依法依规对相关处室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局办公室对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通报。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