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3]11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规范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

  2013年6月9日

  附件下载:

  附件一(1):国保单位保护专项资金申请书

  附件一(2):大遗址保护专项资金申请书

  附件一(3):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请书

  附件一(4):考古调查专项资金申请书

  附件一(5):可移动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请书

  附件二: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

  附件三:20XX年度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四(1):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20XX年度决算表

  附件四(2):可移动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20XX年度决算表

  附件五: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20XX年度决算汇总表

  附件六(1):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财务决算表

  附件六(2):可移动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财务决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