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发掘资格审定办法

(国家文物局)

    一、为了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关于考古发掘报批手续的各项规定,保证考古发掘的科学性,对从事考古发掘工作的单位和领队,按本办法实施考古发掘资格审查认定。

    二、考古发掘资格分为团体资格和个人领队资格。
     具有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可申报考古发掘项目,具有领队资格的个人经具有团体资格的单位指派,担任考古发掘项目的领队。

    三、申请团体资格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中央单位设置的文物考古机构。高等院校考古专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文物考古机构。有条件的地方设置的文物考古机构。
     2、必须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规。具备从事考古工作的基本素质。
     3、有3—5人以上具备个人领队资格的专业人员。
     4、具备必需的考古发掘设备和协助领队工作的业务人员。
     5、具备必需的文物保护设备和技术人员。
     6、具备保证文物安全的文物库房和整理场地。

    四、申请领队资格的个人必须能够胜任《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的考古领队的各项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1970年以前大学考古专业毕业或学历相当者,从事田野考古发掘工作5年以上,  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实际担任领队经历(不包括已离、退休者)。   
    2、1970年以后大学考古专业毕业,从事田野考古发掘工作5年以上,考古专业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田野考古两年以上,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经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领队培训班或国家文物局委托指定的考古研究单位考核合格者。对于田野考古工作水平特别突出者,经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推荐提名,可申请特批,免予考核。

    五、资格审定程序
     1、由国家文物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成立考古发掘资格初评组(以下简称初评组)。
     2、申请团体资格的单位,填写《考古发掘团体资格申请书》一式三份,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初评组签署初评意见,报评委会评议。对评议通过者,报国家文物局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审查,由国家文物局批准并颁发证书。
     3、申请领队资格的个人,填写《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申请书》一式三份,由所在单位报初评组签署初评意见,报评委会评议。对评议通过者,报国家文物同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审查,由国家文物局批准并颁发证书。
    4、资格审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审定一次。评委会根据需要对申请进行调查或组织考核。

    六、取消资格程序
     对手严重违反《文物保护法》和《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的单位或个人,由国家文物局暂停或取消其考古发掘团体资格或领队资格;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制订、修改、解释权在国家文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