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物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文物局文物安全约谈办法(试行)》和《山西省文物局文物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文物发〔2020〕15号

山西省文物局

关于印发《山西省文物局文物安全约谈办法(试行)》和《山西省文物局文物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文物局,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山西省文物局文物安全约谈办法(试行)》和《山西省文物局文物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省文物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山西省文物局文物安全约谈办法(试行)》

          2.《山西省文物局文物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山西省文物局

  2020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山西省文物局文物安全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文物安全约谈工作,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文物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文物安全防范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山西省文物局依法约见因保护不力造成文物严重破坏或者安全隐患突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求限期整改。

  根据工作需要,山西省文物局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约谈。

  第三条 文物安全主体责任、监管责任、直接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约谈:

  (一)世界文化遗产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一级博物馆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二三级博物馆发生文物安全事故,造成文物严重损毁、流失、灭失或历史环境风貌严重破坏等后果的;

  (三)文物、博物馆单位发生重大或连续发生文物犯罪案件的;

  (四)文物、博物馆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对山西省文物局督促整改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五)对山西省文物局重点督办的文物犯罪或违法案件落实不到位的;

  (六)发生威胁文物安全的事件,社会影响较大的;

  (七)存在其他文物安全突出问题的。

  第四条 文物安全约谈报山西省文物局党组批准后,按下列要求实施:

  (一)山西省文物局向被约谈方发出书面约谈通知,并提前送达,约谈通知应当载明约谈方、被约谈方、约谈参加单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和约谈地点等内容。

  (二)被约谈方收到约谈通知后,应当确认通知事项,准备有关资料,如不能按时约谈应提出延期约谈申请。

  提出延期约谈申请的,应由约谈方提出意见,报局党组批准后反馈被约谈方。

  (三)涉及公众普遍关注事项的,可视情况邀请媒体及相关公众代表列席。

  第五条 文物安全约谈以会议形式进行,议程包括: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项和目的,通报有关情况,指出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处理情况等进行说明;

  (三)约谈方就被约谈方的说明情况进行质询;

  (四)约谈方提出要求;

  (五)被约谈方就落实约谈要求进行表态,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条 约谈方应于约谈结束后形成约谈纪要,送达被约谈方并抄送约谈参加单位。

  约谈纪要应包括约谈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事由、约谈情况及整改要求等内容。被邀请参加单位提出要求的,应写入约谈纪要。

  第七条 约谈方根据约谈纪要督促被约谈方落实约谈要求,被约谈方应当根据约谈要求落实有关工作,并按时报告相关情况。

  第八条 被约谈方拒不参加约谈或未按约谈要求落实的,山西省文物局可向山西省人民政府和被约谈方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和纪委监委通报,或向社会公开曝光。

  第九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文物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山西省文物局文物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控制和排除文物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结合我省文物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文物重大安全隐患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山西省文物局负责举报受理、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事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存在于世界文化遗产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重要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隐患。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文物重大安全隐患属于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对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掌握或正在查处的举报事项、企事业单位已经发现并正在解决的事项、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事项,具有文物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六条 山西省文物局通过以下方式受理举报人举报的文物安全隐患线索:

  (一)通过电话、信件、传真等形式接报;

  (二)通过来访形式接报;

  (三)通过山西省文物局官网交流平台举报;

  (四)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文物安全隐患线索。

  第七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的文物安全隐患发生于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事实;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了解;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客观上消除了文物安全隐患,避免了文物安全事故发生;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所举报文物安全隐患的行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 举报奖励对象为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由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明直接领取奖金。

  (二)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条线索进行奖励。

  (四)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九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核实处理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四个等级。

  (一)提供特别重大的文物安全隐患线索并提供特别重要证据,积极协助调查工作,给予举报人最高30000元奖励。

  (二)详细提供文物安全隐患事实证据,情节严重,举报人能够积极协助调查,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奖励。

  (三)提供文物安全隐患线索和部分有效证据,被举报对象情节比较严重,举报人能够积极协助调查,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奖励。

  (四)提供文物安全隐患线索,被举报对象情节较轻,举报人未直接协助调查,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下奖励。

  第十条 文物安全隐患的调查处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报主管领导审批。审核批准的,由山西省文物局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等到山西省文物局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

  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奖励所需资金,按照“一事一请示”的原则由文物安全隐患的调查处理部门报分管领导批准,向局党组提出奖励申请,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 举报受理部门应保守秘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资料、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第十四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违法或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文物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政策解读:《山西省文物局文物安全约谈办法(试行)》和《山西省文物局文物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