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文物发〔2020〕19号
山西省文物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21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体制管理型直管县)文物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确保2021年度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现将申报2021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三防”、保护与展示;国家文物局、财政部批准的大遗址保护项目;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整体保护;重点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维修、“三防”;国家文物局批准的考古发掘项目;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一、二、三级珍贵文物的保护;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需列入立项计划和完成技术方案审批。各市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维修保护项目资金需求申报数不超过当年资金申报总数的15%。
(一)列入立项计划。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需经国家文物局批准项目计划。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防、数字化保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消防、安防,馆藏珍贵文物的修复、预防性保护,需经省文物局批准项目计划。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需经相应文物主管部门批准项目计划。
(二)技术方案审批。国家文物局确定的重点项目,技术方案需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消防、安防、数字化保护项目、馆藏珍贵文物的修复、预防性保护项目,技术方案需经省文物局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防项目,技术方案需经省文物局批准。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维修项目,技术方案需经相应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项目前期储备。为加强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报、使用及绩效管理工作,市、县文物主管部门要针对文物保护申报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预算的合理性和绩效目标,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协调,确保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规范、绩效明显。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统筹管理,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指导督促并组织做好项目的立项、方案批复、预算编制及资金安排计划等前期储备工作。
(二)组织做好经费申报。资金申报需经各市和体制管理型直管县的文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后上报,同时报送《2021年度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2)。项目申报要区分轻重缓急,充分考虑方案审批情况和实施能力,原则上同一年度申报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再申报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
(三)实行网上申报制度。各有关单位在报送纸质文件的基础上,申报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所有项目,必须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系统”(http://zj.sach.gov.cn/#/login)进行网上申报。各单位要加强网上申报管理,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上传的技术方案文本必须是经审批后修改的最终方案文本,上传的预算文本必须是最终方案确定的最终预算文本。请各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资金管理系统管理,指导资金申报单位做好资金及项目网上申报工作。
(四)省级组织实施项目预算评审。各市和体制管理型直管县申报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时,本级文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项目投资额进行审核,做实项目预算。省级根据各市和体制管理型直管县申报项目情况,统一组织项目预算评审,确定项目投资额及资金安排计划。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下达后,市县要及时拨付项目单位,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工作。不得对补助资金进行二次评审,不得截留挪用补助资金,一经发现,将扣减该地区以后年度下达的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额度。
(五)强化绩效管理。资金申报单位要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申报和审核工作,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中的指标填报要科学、准确、完整。
(六)申报文件分别报送至省文物局规划财务处和省财政厅文化处,电子版(正文须为扫描件)发送至sxwwghcw@163.com、省财政厅张涛内网邮箱。专项资金申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20日。
联系人:省文物局规划财务处 刘玉昕,0351-2027654
附件:1.2021年度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申请表
2.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山西省文物局 山西省财政厅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