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物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文物局科研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文物发〔2020〕16号

山西省文物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文物局科研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文物局,局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山西省文物局科研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文物局

  2020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山西省文物局科研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文物局科研基地 (以下简称科研基地)的设立和运行管理,鼓励科学研究,提高科技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基地是依托我省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国有文博机构形成的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主要任务是围绕我省文物保护与利用需求,在科技领域和方向上开展科技基础性工作和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 省文物局依托科研基地组织文物领域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管理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开展学术交流和合作。

  第四条 科研基地实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科研基地实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依托单位二级管理。

  第六条 省文物局是科研基地的宏观管理部门和组织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发布科研基地发展规划和建设指南,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指导科研基地的建设和运行。

  (二)负责科研基地的认定、评估和撤消。

  (三)组织审核科研基地承担的科技创新项目及重要合作项目。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科研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将科研基地的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提供人员、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二)负责确定科研基地主任,组建科研基地学术委员会。

  (三)制定科研基地管理章程,解决科研基地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四)对科研基地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省文物局根据科研基地发展规划,组织科研基地的申报和认定工作。

  第九条 科研基地按照依托单位申报、省文物局认定的程序产生。

  第十条 拟申报的科研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文物领域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管理科学研究。

  (二)在所申报的研究方向上有较强的研究实力,有能力承担文物领域重大科研任务。

  (三)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四)具备固定的研究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研究实验条件。

  (五)依托单位能够提供科研基地正常运转所需经费及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科研基地申报及认定:

  (一)依托单位填写《山西省文物局科研基地申请书》,报省文物局。

  (二)省文物局负责组建专家组,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听取科研基地申报单位汇报、答辩,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产生科研基地候选名单,其数量不超过计划数的两倍。

  专家组成员由相关研究方向的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一般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依托单位人员原则上不担任专家组成员。

  (三) 专家分组赴通过审核的依托单位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优先次序,产生预备名单,并在省文物局官网公示,公示期十五天。

  (四)省文物局根据专家综合评估意见和公示结果,审核认定科研基地名单。

  第十二条 省文物局根据认定的科研基地名单向依托单位颁发科研基地证书、授牌。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基地采用“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四条 科研基地设主任,必要时设一名专职副主任,主任和副主任由依托单位确定,报山西省文物局备案。

  科研基地主任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科研基地专职副主任负责科研基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基地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为本单位聘期2年以上(含2年)的全职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

  第十六条 科研基地设立学术委员会,是科研基地的学术咨询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科研基地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

  学术委员会由相关研究领域的专家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会议。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组织确定,报省文物局备案。

  第十八条 科研基地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基地应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具备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

  第二十条 科研基地应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和更新科研基地规章制度、团队建设、学术委员会、科研成果及科研动态信息;每年发布科研基地年报。

  第五章 评估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科研基地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省文物局备案。对考核未通过的科研基地,限期半年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 山西省文物局定期对科研基地进行运行评估,有关评估规则另行发布。

  第二十三条 评估等级不合格的科研基地,将撤销科研基地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山西省文物局科研基地统一命名为“××山西省文物局科研基地(依托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山西省文物局。

  ​​​相关链接:政策解读:《山西省文物局科研基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