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物局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和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等有关规定,山西省文物局会同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我省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含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的项目)和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同平城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了划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