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西省文物局关于公布全省第二批革命文物名录的通知》

《山西省文物局关于公布全省第二批革命文物名录的通知》

的文件解读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精神,深入推进我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根据《中央宣传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持续开展革命文物名录公布工作的通知》(文物革发〔2022〕13号)的要求,进一步摸清我省革命文物资源底数和保存状况,切实把革命文物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

二、公布范围

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革命文物名录公布工作的通知》(文物革函〔2020〕359号)和《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核定公布革命文物的补充通知》(办革函〔2020〕987号)关于革命文物的认定原则进行审核认定。

三、公布程序

2022年5月—7月,各市文物部门开展了革命文物的资源调查,并完成申报工作。2022年8月—10月,经过党史、文物专家对申报名录的审核认定,初步形成第二批革命文物名录名单。2022年11月—12月,征求了相关部门和处室意见,对部分采纳和未采纳的意见与相关单位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一致。2023年1月4日至14日,在省文物局官网进行了公示。2023年1月20日,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第二批革命文物名录

四、公布名单基本情况

第二批革命文物名录,包括不可移动革命文物463处,其中,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52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40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251处;可移动革命文物8289件/套,其中,一级文物20件/套,二级文物10件/套,三级文物102件/套,一般文物3150件/套,未定级文物5007件/套。

五、工作要求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文物收藏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革命文物工作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山西省文物局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四五”专项规划》,不断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深化革命文物价值研究阐释,发挥好革命文物的社会教育功能,切实把革命文物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