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9月29日上午,《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厅召开。该《条例》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作为革命老区,山西红色文化遗址数量多、分布广,据有关部门初步统计红色文化遗址约有3400余处。为推动我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促进红色文化遗址的合理利用,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省人大常委会率先颁布实施《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这是全国首部该领域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6章38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合理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最后一章附则。其中,对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是《条例》的核心内容。为突出保护重点、增强保护实效,《条例》规定了以下4项保护制度:

  规定红色文化遗址实行分级保护。在全省保护名录范围内,确定省级、市级、县级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突出规划的引领作用。规定省人民政府文物、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明确保护范围内禁止的行为。对列入各级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址,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保护范围内禁止的行为,并规定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规划的要求。

  规定红色文化遗址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确定了保护责任人的产生办法,明确了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的职责。

  “《条例》不仅建立了分级保护、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等制度,具有先行性、创新性,还明确规定了对太行精神、吕梁精神等为代表的我省红色文化的挖掘弘扬,突出了立法的针对性和地方特色。”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李福明介绍。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太行精神、吕梁精神等革命精神的挖掘,开展红色文化遗址及相关文物史料文化内涵、历史价值的研究,编纂、出版、制作红色文化知识读本、理论书籍、影视作品,推进数字化保护利用。鼓励社会各界开展对红色文化遗址历史文化的宣传、学术研究交流以及红色文化创意产品的研究开发。

  下一步,省文物局将积极推进《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贯彻落实,力争在《条例》颁布一周年时,完成全省红色文化遗址的调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全省红色文化遗址认定名单。同时,加快推进密集区改革实施方案和各项政策的落实,打造全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示范区。此外,我省还将结合烈士褒扬工作,宣传贯彻落实《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充分发挥传承红色基因、弘扬英烈精神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在全社会树立起崇尚英烈、缅怀英烈、学习英烈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