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景观”在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中认定的必要性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简称“四普”)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相比,将不可移动文物六大类别(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59小类,通过合并、增减,细化扩展为六大类别63小类。其中,“文化景观[ ]”作为不可移动文物首次被纳入到文物普查对象中,具有突破性意义,这对我国加强对文化景观的研究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山西作为文物大省,在此次四普中率先开展“文化景观类文物”的专项调查工作,尚属全国首个。


“文化景观”的概念于1992年的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6届大会上正式提出,并列入世界遗产范畴。在《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中,将“文化景观”列为第六大类“其他”中的一个小类。其认定标准表述为:“作为人类行为与自然的结合体,拥有明确的物质实体,为某一区域或群体的历史、文化、习俗等提供特殊见证的文化景观。”在《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中,进一步将文化景观划分为四个种类,大大增强了普查认定中的可操作性。


一、中国文化景观文物概况


2006年“聚馆古贡枣园”作为文化景观被纳入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简称“国保”)名单的“其他”类中。此后,2013年第七批国保、2019年第八批国保,分别有6处、10处文化景观被纳入其中。截至目前,国保中已有17处文化景观,约占国保总数(5058处)的3.4‰。虽占比很小,但可看出近三次国保公布的文化景观数量逐次递增,呈上升趋势。而省、市县文保单位和无级别不可移动文物中,至今还没有文化景观类型。


从世界遗产来看,1996年“庐山国家公园”作为文化景观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成为我国第一个文化景观类世界遗产。截至2024年,我国共有6项文化景观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约占中国世界遗产总数(59项)的10%。


二、加快建设中国特色文化景观遗产体系


“四普”文化景观认定标准和分类标准的表述参照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颁布的《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2021中文版)》相关规定,能更好与国际语境衔接。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的文化景观具有区域和民族历史文化特色,应当以“四普”为契机,积极推进中国特色、中国风格文化景观遗产体系的建设。


1. 积极构建我国文化景观遗产体系。从现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来看,文化景观仅存在于国保当中。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中尚无文化景观类型。此次“四普”中文化景观的纳入,为后续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遴选提供了资源基础,这有利于丰富文物的类别,特别是构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文化景观系列,规模化建设文化景观。在“四普”中,应当积极认定文化景观,形成具有较大规模的文化景观遗产群、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体系化文物类型。


2.实现从重文物本体保护到重文物及其周边系统性保护的转变。虽然中国文化遗产保护范围从文物本体到历史片区再到历史城镇,从物质到非物质,在概念和空间上不断的拓展,但在保护的过程中存在着力于文物本体保护,而对文物周边历史环境与景观等关注还较少,甚至有破坏的现象经常出现。长期以往,这种“重文物单点轻周边环境”的保护性实践操作,不仅割裂了遗产点之间相互关联的文化空间,还极易造成文物点周边历史环境的消亡。在国家推进城乡一体化和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进程中,关注遗产资源的文化关联性与区域互动性,从城乡整体层面构建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空间格局成为当下文化遗产发展的重要方向。


3.构建文化景观遗产多部门协同保护管理模式。文化景观在文物普查中的认定,是从源头对文化景观进行文物认定的过程。这也体现了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向“积极保护、整体创造”[ ]观念的转变。文化景观在关注“文物本体”保护的同时,更注重“文物本体”与其周边相关的未定级建筑及景观环境的整体保护利用,强调“多类型”遗产资源的综合管理以促进地方可持续发展。在欧洲和一些亚洲国家的文物保护经验中,文化景观既作为遗产类别,也是地方区域发展的抓手,以及协调不同管理部门协同工作的工具。这与我国国土空间规划下区域资源的综合保护利用需求不谋而合。


三、深化中国文化语境下的“文化景观”内涵


世界遗产的“文化景观”认定标准是在西方遗产保护语境下制定的,中国历史文化的丰富性与多样性不同于西方,中国传统古迹观念中历来强调“地因人胜”,现存的各地不同历史时期的方志等地方文献中都有专篇论述地方古迹、胜迹,以不同的艺术形式代代传承,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特有的重视人与自然一体的环境整体观,因此在文化景观的认定中应注重考虑中国传统文化与地方风土特色的多样性,以便彰显一地之胜。借助“四普”中的众多案例,总结出一套更适用于中国文化的文化景观概念与认定标准,为今后的文化景观认定、分级、分类以及保护管理制定更加体现中国特色、更具实操性的指导意见、办法。


《礼记·王制》中说“广谷大川异制,民生其间异俗”。我国的传统文化底蕴深厚,不同地域、不同地理环境、不同文化习俗也孕育出了特定属于中国传统文化下的文化景观类型。“四普”关于文化景观的认定与分类标准是站在国际视角下制定的,对于中国传统的且复杂的地域文化可能存在水土不服的情况。如何定义我们的文化景观,如何分级分类才能更适用于我国的不可移动文物?还需要在“四普”以及后续的工作中摸索和探讨。


注释:

1.“文化景观”(Culture landscape)概念是于1992年的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6届大会上正式提出,并将其列入世界遗产的范畴。

2.“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文化遗产保护‘积极保护、整体创造’的观点”是在2007年6月9日,文化部、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召开的城市文化国际研讨会上,吴良镛先生所作“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环境创造”的学术报告中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