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近期,全国多地出现区域性强对流天气,部分地区发生暴雨、洪涝等自然灾害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主汛期即将来临,叠加气候变化影响,文物受灾风险较大,形势严峻。为做好文物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研判预警,压实工作责任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博单位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将文物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持续推动文物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防灾减灾救灾总体工作布局和应急管理体系,按照国家文物局与中国气象局、水利部等部门协商发布的文件要求,结合文物资源分布情况,用好跨部门协同政策,提前对接当地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推动在气象灾害预报、蓄洪泄洪调度、地质灾害预警方面加强与文物部门联动,提升文物受灾风险预警能力。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托省级古建院所(文保中心)、文物考古院所组建应急响应专家预备队,及时转发国家文物局文物自然灾害每日预警预报,加强调度和指导,督促可能受灾的市县文物部门和文博单位落实应急预案,明确应对策略,备好防灾物资,会同相关部门将防灾措施做到前头,落到实处。
二、及时排查隐患,落细应急措施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树立主动防御理念,提前组织重点排查古桥、古城墙、土木结构建筑、石窟寺、土遗址等易受灾害影响或位于低洼位置的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开放文博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工地、考古发掘工地等的安全隐患,发现险情要及时采取围挡、遮护、加固、支顶、排水等针对性措施。要加强对低级别不可移动文物的巡查维护,及时检修屋面渗漏,疏通天沟及周边排水系统。要特别关注此前已受灾文物,未完成修缮的应加快推进修缮,同时做好临时防护、支护,控制险情发展。桥梁文物应按照我局《关于加强桥梁文物防灾减灾工作的意见》落实应急措施。对位于低洼位置或易受城市内涝影响,以及水库下游、河湖周边区域的文博单位,要与市政、水利、应急等部门提前沟通,告知设防需求,并备足水泵、沙袋、挡水闸等应急物资。对位于山区、坡地的不可移动文物,要关注排查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影响,及时与自然资源部门协商采取必要监测、防护措施。
台风、风暴潮来临前要关闭沿线开放文博单位和相关文物工地,及时转移受威胁区域人员,防护、回撤室外陈设,加固门窗、工地脚手架和罩棚,进行必要的遮护和树木修剪,备足应急物资,清理排水通道,必要时可临时断电。
三、严格值守备勤,妥善处置灾情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坚持统分结合、防救衔接、上下联动,督促辖区内文博单位守土尽责,严格落实应急值班值守,领导干部要靠前指挥,一线值守人员要坚守岗位,努力将各类损失降到最低。要提前检查检测设施设备,确保通讯畅通,注重用好无人机、“四普”手持终端等设备。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核实统计辖区内文博单位受灾情况,按照《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要求,通过国家文物局日常工作和突发事件报送平台报送灾情统计信息及受损照片等,并采取有效措施抢险救灾,妥善做好临时支护、遮护、排涝等应急措施,全力搜集、整理、保存好旧构件,抓紧组织修缮修复工作,将文物损失降到最低。
灾情结束后,受灾省份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组织专业力量进行核实评估,认真填写《文物博物馆单位受灾情况统计表》汇总上报。国家文物局将根据灾情实际适时派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灾后评估、修缮修复等事宜。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的,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应急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加强对接,及时组织编制灾害损失评估报告和灾后重建规划,加快推进灾后文物修缮修复工作。安全隐患消除、灾后修缮若涉及防洪工程、地质灾害治理的,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主动与水利、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对接,及时告知文物防护需求。
联系人及方式:
国家文物局文物古迹司 佘向军,
010-56792185、010-56792133(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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